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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避免收入过分悬殊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答新华社、人民日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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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12
第2版()
专栏:

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避免收入过分悬殊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答新华社、人民日报记者问
本报讯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最近就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答新华社、人民日报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个人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当一部分群众过去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现在增加了承包经营或投资入股等多种渠道取得的收入。这对于破除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弊端,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在分配上也出现了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和少数人收入过高,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过分悬殊的问题。为了既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过分悬殊的问题,有必要运用税收杠杆加以调节。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于调节我国公民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必将起重要作用。
问:哪些人要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按条例规定纳税。但实际上,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所确定的费用扣除额比较高,即个人收入中的免税部分比较大,所以,根据我国人民目前的收入水平,能够达到纳税标准而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人很少,绝大多数公民在目前不用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问: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负担水平如何?
答: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确定了比较高的费用扣除额,所以对个人收入课税的实际税负是比较轻的。以《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为例,如果某人的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项合并计算的月综合收入为一千元,他所在的地区为六类工资区,按照规定他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二百六十元,税后个人实际所得为七百四十元,实际负担率为26%。
问: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同实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有没有矛盾?
答: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并不影响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因为,收入高的公民在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后的实际所得,仍比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高得多,收入越高,税后个人所得也越多。所以,他们仍然会比一般人先富起来。同时,又由于对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水平进行了适当调节,也可以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悬殊,有利于坚持实现共同致富的社会主义原则。
问:个人收入调节税如何征收?
答:《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比例税率,就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征。
所谓超倍累进税率,就是根据全国不同类别的工资区(工资地区类别按国家统一规定),划分为四个档次,对每个档次确定一个计税基数,对每月个人的综合收入未超过基数三倍的部分不征税,从超过基数三倍的部分起,按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以北京为例,它是六类工资区,属第一档,地区计税基数为一百元,月综合收入未超过基数三倍的部分就是四百元以下(包括四百元)的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四百元的部分才征税。
问: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后,还征不征个人所得税?两者是什么关系?
答: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后,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继续有效和施行,对在华的外国人仍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所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比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费用扣除额低,我国公民在缴纳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后,就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问:个人收入调节税为什么要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征收?纳税人怎样自行申报?
答: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对综合收入按月计征;而对应纳税项目中的一次性收入,是就单项的每次收入额计征。因此,便有支付单位源泉扣缴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不同的征收方法。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和制定的申报表,逐项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对已由支付单位扣缴过税款的单项收入,可将扣缴义务人出具给纳税人的扣缴凭证附上,以便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在应纳税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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