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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 国法不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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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15
第4版()
专栏:政法论坛

非法拘禁 国法不容
吴木
我国刑法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者,不论是谁,都要依法惩处。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不受任何非法的侵害和干扰。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因此,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为了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法律的规定,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拘留人的权力。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也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应即时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还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否则,被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有权要求释放。这些都说明,我国法律是充分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
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的同时,还要勇于同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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