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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平调民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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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16
第2版()
专栏:编后小议

不许平调民财
雨晴
供销社是农民群众的集体财产,实属“民财”。而桂阳县某些领导者是怎样对待“民财”的呢?请看,县委要购买小汽车,一“拿”就是十万元;县政府经费不足,张口就是二十万元。如此所为,可谓“取之于民,用之于官”。
对于供销社的财产,作为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有一百个理由去认真爱护,没有一个道理加以侵占。在这个问题上,曾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在“一大二公”盛行的岁月,基层供销社的财产曾一度被平调。一夜之间,农民群众的股金、资财统统化为“公物”,任凭别人挪用,因而伤了供销社的元气。为了纠正这一“左”的失误,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明确恢复供销社的“民办”性质,任何人不许平调资财。
令人遗憾的是,桂阳县以及与其相类似的一些地区的领导干部,至今仍然用“摊派”的名义,重复着历史上的错误行为。似乎在经过拨乱反正的今天,供销社依然是“官办”的买卖,上面想什么时候拿,就什么时候拿;想拿多少钱,就可以拿多少钱。甚至当别人挺身而出保护农民财产时,就采取打击报复的手段,或是“强行调离”,或是不允许党员登记。
摊派行为必须制止。借“摊派”平调供销社民财的行为,更是严重的错误。今天,本报刊登这起发生在湖南省桂阳县的事件,旨在引起舆论的关注,进而促使有关方面早日作出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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