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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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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19
第4版()
专栏: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全国对外友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人民团体。
第二条 本会以发展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相互访问,举行纪念会、座谈会,参加国际会议和双边会议,交换资料等,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
第五条 开展有关维护世界和平的活动;声援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正义斗争。
第六条 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社会、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
第七条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
第八条 协调我国各地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
第九条 开展其它有关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 全国理事会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理事会,理事会届期四年。
第十一条 全国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二条 全国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得召集理事会议。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各省、自治区的重要城市,根据需要也可建立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民团体;省辖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省辖市一级的人民团体。
第十五条 各地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友好协会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本会举办一些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国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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