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阅读
  • 0回复

“小事”“大事”应有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20
第4版()
专栏:漫话

“小事”“大事”应有准
高喜田
判断一件事情是大是小,有没有个客观标准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大事就是大事,小事就是小事。曾经有这样一个提法:“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这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
一位护士想在结婚当天照常上班,等机会适当时再休婚假。不巧这天正轮到她上夜班,于是她以“人生大事”为理由请求领导调换一下,岂料那位领导出语惊人:“个人的事嘛,再大也是小事,……结婚不就是在一起?早一天晚一天有什么关系?”一个本来非常正常,又合情合理的要求,就这样遭到了拒绝。
我们提倡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当二者发生矛盾,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这是对的,但绝不意味着可以把二者的矛盾推向极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只看到它们对立、矛盾的一面,看不到它们联系、统一的一面,就不是辩证唯物主义者。从组织上来说,只要不损害集体的利益,应当尽量照顾个人的利益。试想,如果完全否定了个人的利益,那么集体利益又从何而来,有何意义呢?个人的事,许多也与集体的事密切相关,因此作为领导,对个人的事,不能不分大小,都看作鸡毛蒜皮而不屑一顾,否则其结果只能是对集体不利。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