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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渊桥案”折腾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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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22
第4版()
专栏:

“李渊桥案”折腾记
本报记者 段心强
“判决李渊桥无罪。”
仅仅七个字的结论整整写了五年。五年的代价实在可观,个人的花费且不去说,光扳着指头数数国家的损失吧:案件惊动市委、省委、中央几个部门和各级法院、检察院,先后组成五个调查组,上百人为此耗掉一千多个工作日和数以几万元计的经费,搞材料二十卷,捕人三次,先后关押李渊桥十八个月零二十七天……
五年的办案过程象一条河,上边记满了正确与错误、胜利与失败、光荣与耻辱。如今回头考察这条“河”的全部流程,修补起被冲坏的法律的“堤坝”,目的在于取教训于过去,寄希望于未来。
挟私报复
李渊桥作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煤炭局的采购员,没向局里打招呼,用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与丹东、沈阳签订合同,从1980年到1981年,先后买汽车十一部,又原价卖给熟人所在的乡镇企业局等单位。其中,他和其他四家,利用两部暂没卖出的车搞过四十天运输,个人收入五百元。这就是所谓的李渊桥案。
根据这些事实,莫要说公检法的官员,即是稍懂政策,粗通法律的人也会认定,李渊桥出发点是帮朋友办事,客观上是给七台河这个新兴矿区“雪中送炭”,没有犯罪。可实际上他一直被省、市一些部门认为有罪,直到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无罪后,才把他从监狱里放出来。
无辜招罪,冤“源”何在?
1981年下半年,工商局副局长张纯三天两头向市委汇报,李渊桥的经济问题多达三十七万多元,是大投机倒把、诈骗案。原市委书记张占德和原副书记董泽书轻信汇报,决定由张纯牵头成立专案组。事情恰恰就出在了这个张纯身上。张纯和李渊桥同在煤炭公司工作,早在“四人帮”的所谓路线教育中,张纯因为平时与李渊桥不和,便告发李渊桥在山东老家是“越狱犯”、“杀妻犯”,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李渊桥1946年参军,转业后到东北参加工作,历史清白。李渊桥咽不下这口气,一怒之下揭发张纯:张的爱人原是集贤县农民,往七台河迁时走后门,伪造档案,改成四级正式工人;张的侄子也是农民,为了吃上旱涝保收的商品粮,先在派出所报上出生一个婴儿,起他侄的名字,然后把户口转到另一派出所,乘机涂改年龄;他外甥、“妹妹”也都通过弄虚作假由农民、临时工转为正式工人的……
张、李之间谁是谁非且不去说,就凭这些矛盾确不应该让张纯插手李案。可不该办的事往往比该办的事办得还坚决、果断。两位书记不听别人意见,致使张纯得到报复的机会,埋下冤案的根子。
第一步错了,在定案时能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也许能把张纯搞的冤案纠正过来,可很遗憾,在研究案件中仍然搞“一言堂”。原市委副书记白景富主持召开有公、检、法等十一个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李渊桥问题的性质。六位多年搞公检法的同志认为李渊桥虽有错误,但没触及刑律,不应定罪。只有一位不懂法律的纪委书记坚持定投机倒把、诈骗罪,可又讲不出根据。在这种情形下,白景富一锤子定音:李渊桥犯的是投机倒把罪。
执法不公
李渊桥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干部,犯罪有公检法处理,党委、政府、纪检委、工商局为什么乱伸手?——不少干部提出了意见。
李渊桥一案八下里插手,有的是因为当初表过态,生怕公检法的结论与自己的表态不合;有的则是假公济私,公报私仇。
以张纯为首的专案组,负责人不是公检法的干部,他们肆意破坏法律,大搞打、砸、抢,逼、供、信。一、非法捕人。为了搞到李渊桥的“罪证”,非法拘留群众五名,毒打审讯。比如靠山矿负责人陈连山托李渊桥买汽车一部,专案组硬让他否认委托,他不干,关押他半年多。在毒打下,陈连山提供了伪证,才被放出。二、无罪抄家。李渊桥家被抄自不必说,就连沾亲带故的家庭也都在劫难逃。李渊桥的叔叔李广同家离七台河市几十里路,张纯也带人抄了他的家。他上来说理,被毒打一顿,休克在地,至今处在危险之中。据统计,三家被抄去现金和实物价值七千多元,至今分文未还。三、任意处罚。装卸工王志年不提供李渊桥多要运费的伪证,罚他下井背煤十八天,没收了他的金鹿牌自行车;李明辉、李明文不按专案组的意图写证明,没收了他们的户口本和购粮证。人们骂专案组“无法无天”。
七台河也不是没有维护法律尊严的人,1984年按照上级指示,市委组织一个以公检法负责人为主的复查组,重新审查李渊桥案件。复查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写出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证明李渊桥无罪。按说,冤案应当到此为止,可市委、市政府一些人不但不重视复查组的调查,反而对他们怀疑。省纪委调查组来到七台河,又偏听偏信,回去后以省纪委名义下达文件,否定复查组的正确意见,还一口咬定复查组有的人“有问题”。省工商局火上加油,一位负责人竟然公开违犯法律部门和工商总局的规定,指示:“李渊桥的案件要按当时的政策办。”市委拿到了“令箭”,解散了复查组,把他们的正确报告作废,对复查组的三个主要成员一个撤职审查,一个降职使用,一个颇有才能,压着不用。
但生活中毕竟是主持正义的人多,1985年又一次复查李渊桥案件时,市委从公检法选拔几名得力干部组成第二个复查组。这个复查组知道市委一些人对李渊桥要定罪的意见,但还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了调查研究,最后的一致结论还是无罪。可是正确的意见在权力的淫威之下只能是一声哀鸣。一次,市委原书记张占德从省纪委回来召开复查组会议,宣布:“根据省纪委意见,要充实复查组,由检察长迟绍德负责。”迟绍德凭多年的经历,知道如何迎合领导意图,不几天就搞出“有罪”的报告,交给检察院起诉。
更令人不解的是,七台河市1984年11月9日作出过一个判李渊桥投机倒把罪的决定,但不是法院的判决书,而是市委的一个报告。
随风伸缩法网
李渊桥三次被捕的时间很有意思:
1981年9月—1981年10月;
1982年3月—1983年5月;
1985年7月—1986年9月。
不用历史学家考察,关心改革的人都会发现,三次逮捕李渊桥都是在中央纠正开放、搞活和改革后出现了某些问题时进行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们争相致富,但也有人鱼目混珠,借搞活之机,混水摸鱼。对此,中央及时拨正改革的方向,纠正某些问题完全必要。可有一些人“运动细胞”特别发达,听到风就是雨,跟着起哄、刮风,缩小法网,打击搞活经济的人。张纯就利用这个机会报了“文革”中“大字报仇”。1982年春天,中央发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七台河市委一些人则轻信张纯的汇报,定李渊桥犯罪,上报省委,列为全省十四大要案之一,决定逮捕批斗,表示“紧跟”。后来看到开放、搞活、改革的政策没变,改变了对李渊桥问题的看法,打算定轻微的投机倒把罪,不予起诉。可还没公布这一决定,中央提出反对不正之风,他们又忽然认为李渊桥罪行严重,再一次逮捕。诚然,中央的部署应当尽快落实,法律条文也不能一成不变,但随着中央的部署刮风,并根据风向任意把一个问题的性质变来变去,对于落实中央的部署,也是不利的。
七台河市在处理李渊桥一案中所以违法,还受另一种“风”的影响,即看哪派势力大,就按哪派的意见办。张纯上下活动,左右串连,确有不少人被迷惑上当,为他大喊大叫。张纯常说:“省委某某是我表叔,整我就是整我表叔……”“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省纪委支持我,我什么都不怕!”这些是吹牛也罢,说谎也罢,在七台河真有人怕。事实也有人吃过“不怕”的亏,市委副书记郝宝权只按法律说了与张纯观点不一致的公道话,张纯就写信诬告郝宝权包庇罪犯李渊桥,包庇哥哥、弟弟犯法。只花八分钱,省委查半年,结果全部是假的,郝宝权白白蒙受一场冤枉,张纯更显得神气、厉害。因此,市委一些领导人也怯张纯三分,生怕被他咬着,一查几年受不了。
真理终于战胜邪恶,李渊桥重新获得自由,坚持正确意见的同志应该感到高兴。可两个复查组的同志不约而同地叹息:“在法律上我们胜利啦,可在其他方面我们失败啦。”
事实是这样的:在搞李渊桥的案件中,听上级话的,提拔的提拔,重用的重用;而秉公执法的,有人被审查,有人被免职,有人被压着不用。纠正多少年来形成的这种用人制度和偏见,比纠正李渊桥冤案要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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