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阅读
  • 0回复

纠正违犯代耕政策的行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9-24
第3版()
专栏:党的生活简评

纠正违犯代耕政策的行为
中共察哈尔大同县委在检查优抚工作中,发现不少干部享受了过高的代耕待遇,违犯了代耕政策。其中最严重的,如该县中共四区区委组织委员赵青,全家四口,地三十二亩,按代耕原则只应代耕一部,但其家属强要全部代耕,向村干部要工二百个,折米一、四○○斤。领米后胡花乱用,并将余下的六百多斤小米,放了高利贷。春借秋还,利息五分。群众反应很坏。像这种违反代耕政策的现象,还不是个别地方仅有的。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错误呢?一方面村干部存在着
“人情观念”,他们不是从政策出发,而是看人作事,向上级讨好。另一方面,也是主要的,部分干部有自私自利、功臣特权思想,这些干部看不到烈军属困难,看不到群众的负担能力,而直接写信要村干部给他们的家属以特别照顾。这些干部不懂得中国人民之所以取得全国的伟大胜利,是与无数革命先烈、革命战士流血牺牲、英勇斗争分不开的。他们有功于人民,人民应当尊敬他们,对他们的家属,要进行优待抚恤。因此,党和政府的优抚原则,是先烈属次军属再工属。这是完全符合人民的要求的。各地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同一切违反这一原则的现象进行斗争,为正确贯彻优抚政策而努力。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