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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住房制度的重要一步:住宅商品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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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24
第5版()
专栏:经济信息

改革住房制度的重要一步:住宅商品化
本报记者 孙维
刚刚结束的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结果表明:尽管解放以来国家累计投资一千五百多亿元用于住宅建设,但群众住房困难的问题仍很突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只有六点三六平方米,缺房户占普查总户数的26.5%。
为何城镇住房问题难以解决?其主要原因在于不合理的住房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城镇住房一直实行由国家统建统包的福利性低租金分配制,即由国家投资建造住宅分配给居民使用,只收极低的房租。这种办法带来种种弊端:
第一、住宅建设投资有去无回,不仅不能实现住宅简单再生产,而且国家每年还要补充投入大量维修资金。现在,城市房管部门所管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年租金只有一点二元,还不到所需维修费的一半,去年全国城市维护费补贴三点三亿元,仍不敷维修需要;各单位的自有住宅的租金更低,一般只及房管部门房租标准的一半。
第二、刺激人们多占房,加剧了住宅分配中的苦乐不均,使已有住宅不能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现在,职工家庭房租支出一般仅占生活费收入的1.5%左右,只相当购买烟、酒、茶支出的三分之一,房租根本起不到调节需求的作用。住房所缴租金和成本租金之间的差额,实际上是以加速消耗国家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为代价,形成国家对住户的巨额无形补贴,即在财政上没有反映出的“暗贴”。职工住房越多,享受“暗贴”越多。这在客观上促使一些人多占房、争好房,不利于搞好党群、干群关系,助长了不正之风。
第三、妨碍个人购建住宅积极性的发挥。在住宅补贴三分之二出售给个人的试点城市,现在买房的主要是没有条件分到住房的低收入职工;已住上好房、工资收入较高的人买房的极少,因为目前租用住宅的租金,与国家补贴三分之二以后个人购买住宅实际付出价款的利息相比,前者还不到后者的三分之一。所以,低租金制没法调动个人购建住宅的积极性,致使居民的购买力很容易集中在耐用消费品上。
实践证明,现行的住房制度非改不可。怎么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步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改变城镇住宅的福利性质,实行住宅商品化,是一条根本出路。实行住宅商品化,首先应从改革低租金制入手,进而把整个住宅建设和经营(包括出租和出售)逐步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为此,国务院今年初成立了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选定山东烟台、河北唐山、安徽蚌埠、江苏常州、广东江门等五个城市进行住宅改革试点。烟台市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反复调查研究和测算论证,初步形成一套改革方案,得到了有关专家的赞赏。
烟台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基本精神是“提租发券”,即提高公房租金,同时给住用公房的住户发行住房专用券(在市区和农村住用自有住宅及住单身宿舍的职工,不属于这次改革的范围)。这种方案使住宅价格基本反映价值,由现行的福利性租金,提高到准成本租金,发放的住房券略高于房租的增长,使多数职工不额外增加支出。
记者最近获悉,烟台方案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并将在上述五城市经过三个月的模拟运转后,于明年4月起正式开始试点工作。这将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迈出的重要一步,人们期望着这一试点工作能为全国住房制度改革摸索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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