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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两次公告是怎么回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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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27
第5版()
专栏:问事窗

商标的两次公告是怎么回事?
问:现在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日益增多,但有些企业对什么是商标的两次公告不清楚,请解答。 河南确山 严泽民
答:商标的两次公告(初步审定公告和注册公告)是我国商标注册的重要工作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将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初步审定可以核准注册的,刊登商标局出版的行政公告——《商标公告》,这就是初步审定公告。
对上边提到的已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商标局裁定不能成立的,即可注册,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公告。异议成立的,商标局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也予公告。异议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书十五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做出终局裁定,即异议人不能再行申诉。
注册公告的内容有:商标专用期限、注册人、注册号、类别。
1958年至1983年初,我国实行一次公告注册的办法。商标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审查核准,即予注册,并刊登《商标公告》。由于注册前未经公布征询意见,容易在注册后产生商标争议。从1983年3月1日起,《商标法》采用了两次公告注册的办法。这有利于完善商标注册程序,减少商标注册后的争议,更好地保护商标专用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 曹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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