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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理论研讨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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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29
第5版()
专栏:

全国保险理论研讨会综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学会前不久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保险理论研讨会,对我国保险体制的改革、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以及发展农业保险和人身保险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关于保险体制改革问题
大家认为,改革我国保险体制,首先要转变观念,调整对保险企业的政策。国家应根据保险的性质、特点,对保险企业采取不同于其它企业的经济政策。以保险费的形式建立的保险基金,按照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是专门用来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它是社会总产品的一种必要扣除,具有返还性。保险公司当年保险费收入减去当年赔款和开支以后形成的结余,如同银行的存款余额一样,是一种负债,不能视作利润,因此不能以此作为交税根据。保险公司只能对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上税。只有这个增值部分才是资金运用所得的利润,才是交税的税源。现在保险公司与银行,虽同是第三产业,同属金融系统,但保险公司的金融功能远没有发挥出来。保险费结余理应转化为保险基金,可是其中55%交了所得税,15%交了调节税,所余的大部分又都存入银行,这样就难以搞活企业,也无法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更不能与国际保险业竞争。建议国家调整对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并允许保险公司在宏观控制的前提下,根据保险特点自主运用资金,如购买债券,或投资于加强防灾安全设施和其它急需的建设项目。
在讨论保险业务如何放开、搞活的问题时,一种意见认为,从长远看,保险应该多家办。另一种意见认为,独家办更能发挥互助共济的优越性。现在一家办还存在保险基金积累不足,专业干部缺乏等问题,多家办就更为困难。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当前保险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消除保险企业内部吃“大锅饭”的弊端,搞活基层单位。总公司应进一步下放业务经营权和人、财、物权,以宏观控制为主,减少行政性的管理或干预。
关于建立巨灾保险基金问题
研讨会反映的共同观点是,国内保险业务现在既没有相应的再保险机制,又因为恢复办理不久,还没有积累起足够的巨灾基金。大家对于现行财产保险费率中所包含的地震、洪水等巨灾因素是否准确提出质疑。如果一定要维持现行税制,提高保险费率又有困难,就应考虑缩小保险责任。如规定赔款的最高限额,使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责任与保险基金积累规模相适应。有的同志建议,超过限额部分可由财政部另设再保险机构予以承担。
(叶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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