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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发表社论 大字报不受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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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30
第4版()
专栏:

《北京日报》发表社论
大字报不受法律保护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北京日报》今天发表了《大字报不受法律保护》的社论。
社论说,“大字报”这个在“文化大革命”中曾肆虐一时的东西,绝大多数中国人对它在感情上是憎恶的,在理智上是反对的。粉碎“四人帮”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作出决议,取消原宪法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社论说,世界各国,没有任何一个郑重的政府允许大字报在自己的国家横行无阻。然而,在十年内乱中,“大字报”居然被写进了我国的宪法。大字报在中国大地上的泛滥,使我国人民吃尽了苦头。铺天盖地的大字报,搅得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天昏地暗。种种造谣、诬陷、谩骂、威胁、讹诈、蛊惑、挑唆、离间、煽风点火搞阴谋的勾当,竞相利用大字报这一工具逞其淫威。多少人的人格尊严、事业前途乃至宝贵生命被“大字报”所吞噬!多少家庭的和睦、幸福乃至生计被“大字报”所毁坏!多少天真的青年,在大字报的欺骗煽动下,失去理智,做出令人痛心的行为!多少集体的团结、同志的友爱被“大字报”所撕裂!更不要说,我们整个国家的多少建设、多少生机被延误、被扼杀!在那场浩劫中,我们的民族面临经济崩溃、文化毁灭的危险。
社论指出,“大字报”是不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因为大字报无助于人们对各种问题进行冷静的、切实的民主讨论,相反,它容易为少数人所利用,为他们提供诽谤、诬陷、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和其他民主权利的阵地,为他们提供冒充代表群众、强加于人,践踏群众意志的手段,为他们提供造谣生事、混淆视听,损害人民利益的工具。“大字报”是不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大字报往往是伴随无政府主义思潮而风行的,它同社会主义法制的观念背道而驰。“大字报”是不利于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大字报容易激化人民内部、同志之间的矛盾,更容易被少数人利用来挑拨离间,在人民内部制造矛盾和分裂,毒化空气,煽动过激行为,这就势必破坏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团结。“大字报”是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字报的泛滥,必然要造成社会的动荡,分散人们的注意力,使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不能集中精力从事生产、教学、科研、工作,使各方面的建设遭到损害。
社论指出,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郑重通过的关于这一问题的决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这一决议公布之日起,大字报在中国的大地上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了。因此,任何地区的政府、任何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都有责任执行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议,有权宣布在本地区、本单位禁止张贴大字报;各个地区的政府、各个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都可以指派自己的工作人员执行清除大字报的任务。每个公民都不应该再利用大字报这种不合法的工具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个公民看到大字报,都有权把它清除掉。各单位工作人员清除大字报,是依法执行职务,而妨碍清除大字报的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违法的。
社论说,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现在有些地方出现的个别大字报、小字报已经明显具有上述性质。这种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进行违法活动而不被追究的特殊权利。
社论说,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伟大目标之一。取消“大字报”的合法性,并不妨碍人们正常地发表意见。公民对于各种问题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可以通过各种正常的渠道反映。如果认为意见正确就采用“大字报”的形式,那就难以防止各种错误的乃至反动的大字报的出现。所以,对于大字报必须一律废除。
社论说,各级领导都要注意发扬民主,要采取切实措施,经常倾听并充分重视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种意见。对应该而且可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作出充分的解释;严禁对批评者打击报复。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广大群众,有步骤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把我国建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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