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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流动及其调节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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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02
第5版(理论)
专栏:

劳动力流动及其调节机制
冯兰瑞 顾榴珍
劳动力流动已成为迫切的现实问题
劳动力流动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过去实行的终身囿于一个固定工作环境或一个不变的工作岗位的做法,带来了种种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个现实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使劳动力流动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合同期满,工人可以另行就业,企业也可以重新招聘;合同期内,工人可以提出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申诉理由;企业也可以主动解聘解雇工人,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人另行谋职。
二、现有国营企业冗员估计占15—20%。随着改革的深入,势必裁减多余人员。据推测,“七五”期间大约有一千万到一千二百万人需要重新就业。
三、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发展商品经济,必然有竞争。竞争中一批长期亏损的企业将会破产。破产企业的职工失去工作岗位,需要重新就业。
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已经有一部分劳动力游离出来,今后还将会出现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估计到本世纪末约有一亿二千万人需要在非农业部门就业。
五、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采取措施更好地发挥现有的高度熟练劳动力的作用。现行的劳动制度是中学或大学毕业后,通过一次分配,就决定终身职业。而计划分配又往往不甚恰当,甚至不对口,用非所学,致使一些高中级人才不能发挥其所长,这种情况应该改变。诚然,国家培养的高中级人才在一定期间有服从国家计划分配的义务,但在一定期限之后,应允许这些人才自由选择工作,允许各使用单位有竞争性地招聘人才,以便更有效地做到人尽其才。
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劳动力流动已是一个不能再拖延的问题。
劳动力合理的有限的流动
目前,从实际部门到理论界,对劳动力究竟如何流动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的同志认为,劳动力流动应该是全面的,不受任何限制;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力的流动应是有限的合理的流动。我们比较赞成后一种意见。
劳动力有限流动不同于全面的无限制的流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我国农村和中小城市的劳动力是否可以不加限制地向大城市流动?
诚然,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转移,这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我们这样一个有八亿农村人口的大国,不应走老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走过、一些发展中国家正在走的,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形成失业大军,加剧就业竞争的老路。
可以设想,如果让农村劳动力无限制地大量涌入大城市,将会发生一些什么样的问题。
第一,大工业要求工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技能,一般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就业的条件差,替代不了工资高的熟练工人,起不到有些同志设想的抑制工资上升的作用。再说,近年来影响工资上涨的因素很多,并非由于劳动力缺少所造成。
第二,大城市人口过多,已经十分紧张的住房将更加紧张,交通、通讯、水电等公用设施超负荷都将加剧。甚至象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民进城之后,在城市边缘形成许多贫民窟的情况也会发生。
第三,国家对于城市在业者失业,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给以失业补助,对于从农村涌来的失业大军,不可能也没有力量管,他们的生活难以保障。
近两年城镇向农村开放,鼓励农民进城经商,搞服务,是好的,有利于搞活城镇经济,便利城镇居民生活。但是如果让农民无限制地进城特别是涌进大城市,那就将产生相反的效果。
应该看到,千百万农民的实践已经为我国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这就是,第一步,“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就地举办各种乡镇企业;第二步,离乡、进城,但主要流向是中小城市而不是大城市。我们应该很好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解决好今后十五年一亿多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转移的问题。
多元的或混合的劳动力调节机制
改革劳动力体制,必须以我国现阶段复杂的经济情况为出发点。
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即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具有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但又与马克思原来设想的社会主义不尽相同的许多特点。如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非是单一结构,而是公有制主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结构;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已不是商品,但在全国范围内劳动力还没有完全退出商品领域;劳动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已经具有了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但还不是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整个社会经济还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等等。与上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些特点相适应,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必须采取多元的或混合的体制。
一、国家对一部分劳动力进行计划分配。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不仅要有计划地分配生产资料,也要有计划地分配劳动力。有些经济部门和地区,如国防建设的重点工程、野外地质勘探、特殊艰苦的部门和有毒有害工种、高寒高温地区、边疆落后地区等,凡这些部门和地区所需的科技人员,仍然应该实行计划分配为主,以保证这些工程、产业、地区的发展。为此,劳动管理工作和体制必须改革。第一,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乱点鸳鸯谱”的做法,尽力做到使人才能够学用一致,发挥专长,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能够达到最优结合;第二,要改变“一次分配定终身”的旧体制,规定在计划分配的岗位工作满一定期限之后,可以流动。此外,青年到部队服役,对复员转业军人的安排,也应该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照顾,实行计划分配。
二、劳动力的自由调节。也就是通常说的劳务市场。如温州、邯郸等地已经存在劳务市场,报酬的高低受劳动力供求的影响。此外,如保姆、“五匠”等等以提供劳务为业,劳动报酬也由双方根据供求情况议定,这也属于劳务市场的性质。
三、介于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劳动力有组织的社会调节。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在我国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劳动服务公司,就是实现这种有组织的社会调节的好形式。
劳动服务公司是适应我国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它发挥着调节、吞吐社会劳动力的“蓄水池”作用。
几年来,我国的劳动服务公司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能够统筹安排社会劳动力的网络,它的纵向体系是各省、地、市、县直到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和服务站,它的横向体系是各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这个管理网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通过这个网络,对社会劳动力进行组织、管理、吸收、输送。它吸收、管理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劳动力:社会上每年新成长的劳动力;企业裁减和辞退的劳动力;合同期满流回到社会上的待业人员;还有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病残青年等。总之,它对社会劳动力起一个“兜底”的作用。同时,劳动服务公司也为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输送劳动力:既向全民、市镇大集体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力,又向小集体、个体户及居民提供劳动力;还通过自身直接举办事业安排就业。它还进行培训教育,以提高劳动力素质,而后再输送就业。这在一个企业、一个单位是难以实现的,也是过去的劳动部门所难以实现的。
近两年来,劳动服务公司从城市发展到农村。一些地区建起的乡劳动服务公司,在管理与安排使用农村多余劳动力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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