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4阅读
  • 0回复

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9-27
第2版()
专栏:

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中共邵阳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处理新化红茶厂干部违法事件编辑同志:
八月二十九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专页”,发表了新化县第十二区人民政府批评湖南新化红茶厂某些干部的恶劣作风及不法行为的来信,和我们对这一事件的调查和答复。编者在按语中,批判了我们的答复。经过研究,我们同意那些意见。
新化红茶厂某些职员,强借、强租杨木洲乡农会没收地主的多余房屋和随房家具,并欺压群众,实际上起了包庇地主的作用。但我们对这些干部的恶劣作风与犯法行为,没有进行严肃批判和认真处理,反而认为杨木洲农会与新化红茶厂是“闹纠纷”。显然,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错误的,这在客观上是纵容了某些违法乱纪的分子。我们对此应作深刻检讨。
现在将我们对这一案件的处理决定告诉你们:
(一)新化红茶厂对农民要求斗争恶霸地主陈鹤昂的正义行动,没有采取积极协助的态度,而是敷衍搪塞群众,这实际上是包庇了恶霸地主。中共新化县第十二区委员会书记马寿山同志,怕影响茶厂业务,同意不将恶霸地主陈鹤昂交给农民处理,也是毫无原则的。因此,新化红茶厂与马寿山同志对此都应进行检讨。陈鹤昂现在仍在长沙红茶厂工作,任业务股长,我们建议湖南省茶叶公司把他开除,并交由其原籍政府处理。
(二)新化红茶厂职员练冠吾,以恶劣态度对待军属刘春山的母亲,暗示值班警卫人员将她拖出去,这种野蛮无理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因此,练冠吾应对此进行检讨,并应向刘春山的母亲道歉。我们建议该厂行政上给以记过处分。
(三)新化红茶厂副厂长周靖民发现有人偷窃已被农民没收的地主农具等物,但不向农会报告;一九五○年七月间,他又不经农会允许,私自启去被没收的地主房屋的封条,将眷属搬进去居住,并占用该房家具。该厂厂长王堃于今年三月底不经农会允许,趁乡干部在区政府开会时,主使事务股负责人王振球,私自启去农会封条,占用农会没收的房屋。周靖民、王堃两人,除了应将所侵占的果实限期如数退还群众及向群众道歉外,我们并建议该厂上级领导机关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中共邵阳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华南分会
关于华南物资交流指导委员会
翻印海关法发生错误的检查编辑同志:
人民日报八月十六日发表海关总署新闻秘书室关于“华南物资交流指导委员会不应任意把国家法令删节”一信,这种批评是很对的。兹将事情发生情况及处理经过报告如后:
六月间,华南物资交流指导委员会因中南土产交流会议即将召开,为宣传和推销广东土产和特产起见,编印了“广东土特产介绍”一书,并为使私商明了法令,便于推销土产、特产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附在书后。当时编印该书的编辑人,工作上粗枝大叶,竟将一位同志节录下来的海关法登载,而审核的同志也因出版仓卒,没有细心校阅。这种删节国家法令的恶劣现象,是非常有害的。我们发现后,已通知华南物资交流指导委员会,将现有存书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一节删去,并去函各地通知取销此一篇幅,并着令编辑人作深刻检讨。
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华南分会办公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