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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 法学所所长王叔文答北京日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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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0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就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
法学所所长王叔文答北京日报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北京日报》今天刊登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王叔文就《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问题答《北京日报》记者问。全文如下:
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必要性何在?
答: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为了贯彻执行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使公民关于游行示威的基本权利得到正确的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公民如何行使游行示威的自由,除了有宪法的原则规定外,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才能使这一基本权利落到实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是法律汇编,只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原则的概括的规定,以作为日常立法工作的基础。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同时,国家又制定了《婚姻法》,对婚姻自由加以具体化,在结婚年龄、结婚登记、一夫一妻,禁止近亲结婚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就能保证公民能够正确地实现婚姻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同样是这个道理。世界许多国家和城市对于游行示威的自由,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例如,日本就先后制定了《东京都关于集会、集体游行和集体示威运动条例》、《大阪市关于游行和集体示威运动条例》和《京都市关于集会、集体游行和集体示威运动条例》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一《暂行规定》公布实施后,北京市的公民就知道了举行游行示威应该办理哪些法定手续,在游行示威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同时,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如何对游行示威进行保护,出现了违法事件应如何处理等,也有法可依。总之,这个《暂行规定》使公民和政府都能有所遵循,对于保证贯彻实施宪法关于游行示威的规定,对于保证公民正确地行使这一基本权利,很有必要。制定和保证《暂行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维护首都的安定团结,保证改革和建设的胜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制定这个《暂行规定》?它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吗?
答:《暂行规定》是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是有权制定的。现行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规定了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宪法第一百条规定: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对此也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地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地区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四化建设的发展,十分重要。据了解,依照上述规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1980年至1986年底已先后制定了二十五个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首都建设起了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这次制定《暂行规定》,同样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同时,从《暂行规定》的内容上讲,也完全是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的,主要是:(一)宪法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规定。这一规定要求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一致的原则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游行示威自由,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得滥用权利去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宪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关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二十八条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等的规定。此外,《暂行规定》的有一些条款也是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内容相符合的。
问:有人说,制定这个《暂行规定》是给民主、自由加上了“框框”,否定了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这种说法对不对?
答:不对。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即以资产阶级宪法来说,也是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规定了限制的。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四条即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这里,就明确规定了限制。至于从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上讲,则是为了维护少数资产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和特权。我们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我国广大人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充分的规定和切实的保障,同时又规定了行使这些权利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这样的原则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保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是十分清楚的。既然公民在行使所有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都必须遵守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原则,游行示威当然也应包括在内。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规定和前面谈到的宪法其他的原则规定,《暂行规定》对游行示威需要注意的事项,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这是为了使宪法关于公民游行示威的自由得到准确的实现,使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得到正确的行使,而不是否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暂行条例》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护”,就足已说明这一点。有的人把民主、自由理解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是对民主、自由的误解。在理解社会主义民主问题上,我们需要正确理解民主和法制、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把这些方面正确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反之,就会给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带来危害。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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