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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民主与民主进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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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09
第5版(理论)
专栏:

试谈民主与民主进程
凌 河
民主首先是指“一种国家形态”。(《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在我国,民主政治包含着:国体,即国家的本质——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此外,还意味着国家通过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显然,科学意义上的民主,不但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和社会权力,恰恰是描绘着特定国家的历史类型和政权的活动方式;不但不是公民个别意志的“自由实现”或众多的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恰恰是多数人的意志通过国家上升为法律的整体实现。
由于民主是作为一种国家形态而存在,便产生了民主赖以实现和发展的完整社会条件的问题。马克思曾经断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这不但说明了民主同样表现为过程,而且把决定民主进程的根本杠杆,归结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性质和水平。宪法史原则上证明,没有可能单凭“外力”人为地“加快”一个社会的民主进程。
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民主国家制度,建立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从整体上占有全社会生产资料的经济基础之上,然而,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或者是资本主义最薄弱环节“脱胎”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面临着创造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以不断推进民主进程的相当艰巨的任务。例如在我国,1953年制定的建国后第一个选举法,规定只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层政权单位直接选举人民代表,而在县及县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在基层政权单位一般采用举手代投票(即非秘密投票);同时实行居住地选区制。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我国当时大量选民对社会政治了解甚少、文盲甚多,以及城镇就业面狭小、乡村尚少生产组织的实际国情,从而保证了绝大多数的选民能够以可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志。如果当时规定了单一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制等看来更为“完备”的方式,则反使大批选民无法行使自己起码的选举权。而到了1979年以后,新的选举法则明确规定县一级进行直接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按生产、事业、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等,其根据就在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发生了众所周知的变化,为推进选举方面的民主进程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尽管我国目前直接选举的程度还限于县一级,公民在选举方面的民主权限,仍受到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但是选举法的变化已经深刻地说明,民主的进程,以及对于民主程度的评价,从来不可能脱离社会的现实条件。
事实还证明,关于民主进程的阶段性的规定,也即宪法与它的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适应性要求,并不“降低”或限制民主的水平,而恰恰使特定历史阶段上的民主更为真实。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最高形态的民主,当然有其发展总趋势的意义,但同时还规定它在自身发展过程的每个阶段上,应当是、并且只能是特定条件下可能实现的“最优”状态。
除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这个最终的决定因素之外,公民的民主意识,也直接影响着民主的进程。这不仅是要求公民具有参与管理国家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高度积极性,作为一种完整的宪法观念,它还指公民作为整体的民主能力或曰成熟度。历史反复证明,一个深刻了解宪法实施的“事实”条件的民族,一个对自己的国家具有真正的理解、具有深沉的现实感和历史感的民族,才有可能通过自己坚韧不拔、脚踏实地的努力,为社会创造发展的环境而有效地推进民主进程。(而在这方面,一个民族的知识分子的政治成熟性,往往是这个民族革命自觉性的标尺。)世界上凡在争取自己的民主和自由方面卓有成效的民族,无不面对本国特殊的经济、文化、种族、传统、历史的规定性,走出了完全不相雷同的道路。在推进社会民主进程的时候,中国人民正在表现出一种从未有过的认识上的彻底性和巨大的历史主动性。我们举国上下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但将极大地解放社会生产力,而且将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健全建设最根本的支点。努力创造和保护安定团结、和谐宽松的经济、文化发展环境,大胆、谨慎、巧妙而成功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应当成为一切真正要求推进政治民主进程的人们的基本出发点和共同语言。
(摘自1986年12月31日《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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