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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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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编者按:“法律顾问”专栏今日问世了。这个栏目的内容,都是根据读者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由我们约请立法、司法、行政、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同志,依法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解答。解答文章统一署名为“本报法律顾问团”。
肖像权是有关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应当尊重别人的肖像权,也都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不受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缺乏尊重人的习惯,往往在有意无意之中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
杨在葆同志来信反映的问题就是一例。
肖像,一般是指造型艺术作品中表现出来的某一公民的形象,包括:人像摄影、画像、雕塑、录像等。肖像权,一般是指制作、发表、复制、散发和使用肖像的权利。肖像权是属于公民本人的,制作、发表、复制、散发和使用肖像一般应经本人同意(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经其监护人同意)。如果未经同意,就无权进行。例如照相馆照相,那是经过同意的,复制若干张,也是经过同意的,但照相馆无权多印,也无权发表、散发和擅自加以使用。
也许有人会问:摄影、画像、雕塑、录像等的作者不是享有著作权吗?为什么不能自行决定发表、复制和散发?回答是:作者确实有著作权。但肖像作品是一种具有两重属性的特殊作品,就作品这一属性来说,作者有著作权;而就肖像这一属性来说,则被描绘的人又有肖像权。所以必须经过被描绘人的同意,或付过酬金(如模特儿)才行,否则作者是不能擅自处理的。这正是肖像作品和一般作品的区别所在。
什么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这里,“未经本人同意”,也就是未经肖像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指使用肖像是为了营利,有使用肖像的行为,应当包括发表、复制、散发等在内。所以,未经本人允许而以肖像制作广告、挂历、画片、杂志封面、商品装饰,都属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如果侵犯肖像权而又有侮辱行为的,则应当区别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另作处理。民法通则已于今年元月正式施行,希望每个公民学好这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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