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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葆的肖像权是怎样被侵犯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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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杨在葆的肖像权是怎样被侵犯的? 《法律与生活》编辑部的来信编辑同志:
最近,电影演员杨在葆给我刊来信,反映北京市药材公司为了推销中药阳春口服液,不经本人同意,用他的肖像作广告,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表现,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人们重视。我们将杨在葆同志的来信转去,建议你报调查发表,让人们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法律与生活》编辑部 杨在葆的来信《法律与生活》编辑部:
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给你们写信的。我的肖像权无辜受到了侵犯,此刻我十分气愤。
事情是这样:1986年9月下旬我从外景地返京,一位朋友见面就说:“你发财了。”我听后愕然,不知此事从何说起。经朋友说明,方知有人在我毫无所知的情况下,窃取我的生活照片,作为北京中药厂生产的阳春口服液商业广告,刊登在《啄木鸟》1986年第五期的封底上。
自这期刊物在全国发行后,我不断收到观众和亲朋的来信,指责我卖名谋财。同行和朋友们亦对我产生了误解,当面质问我。这无端横祸使我蒙受了不白之冤,给我在精神、心理上,造成了巨大创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犯。他们这种无视法律的行径,激起我的愤慨!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这幅广告不仅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并有侮人的尊严,对我的名誉也造成了伤害。
作为一名中年演员,我热爱自己的事业,十分珍惜观众的信任和爱戴。所以,特别注意自重。因为我知道,演员必须自重,才能受到别人的信任。若利令智昏不顾人格、名誉,首先是不自尊,也是不尊重热爱自己的观众。
然而,现在眼见有损于自己形象的商业广告在全国流行,作为受害人的我却有嘴说不清,我此刻的心情你们是可以理解的。将来我还要演电影,还要创造各种各样的角色,生活中的杨在葆都不能令人信服,谁还会相信你创造的银幕形象?!
我希望通过社会舆论以正视听。
上海电影演员剧团 杨在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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