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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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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记者的调查
电影演员杨在葆同志的来信由《法律与生活》编辑部转给本报群众工作部后,记者首先查看了1986年第五期《啄木鸟》杂志的封底。这期封底上刊登的是北京中药厂出品阳春口服液的广告:画面上边是“阳春口服液”几个大字,中间是杨在葆的半身像,下边写着“主治:肾阳不足、肾精亏损引起的失眠,健忘,肾虚腰痛,阳萎,早泄”。用杨在葆的肖像做广告,是不是没有征得他本人的同意?为此,记者走访了北京市药材公司、北京市广告艺术公司、群众出版社。
北京市药材公司去年有五种新药委托北京市广告艺术公司做广告,阳春口服液是其中的一种。去年6月17日,北京市药材公司正式向北京市广告艺术公司签定了五种新药的广告委托协议书。按照有关规定,北京市药材公司负责提供广告原件、文字说明及卫生局审批文件。北京市广告艺术公司负责设计和制图翻版照相。群众出版社根据广告艺术公司提供的广告底版,按照广告条例的有关规定刊出广告。
北京市广告艺术公司将设计和制图翻版工作交给了业务部业务组长李子林。李子林认为杨在葆有名气,形象也好,所以未经杨本人同意,就擅自用1985年中国电影出版社发行的演员照挂历进行设计翻拍。李子林将“阳春口服液”广告摄制出来以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将广告底片送公司领导及北京市药材公司审定批准,而是独自作主将这个广告底版送到了群众出版社。当广告艺术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觉得有问题,因为杨在葆是名人,而这个广告又是推销“阳春口服液”的,弄不好,会有一场官司。但广告已经印出来了。
记者在北京广告艺术公司见到了李子林同志。他跟记者没谈上几句,就从外屋捧来一叠杂志。他指着一本杂志封底的一位姑娘肖像说,这是从某杂志上翻拍的。指着《北国风》1986年第九期封底电影演员朱时茂的肖像说:“这也是翻拍的。”接着李子林毫不在意地说道:“我从事广告工作四十四年,一直是这么干的。什么‘肖像权’、‘名誉权’,我压根儿就不知道。用杨在葆的肖像做广告,也是按以往的方法制作的。”
北京市广告艺术公司擅自用别人的肖像做广告决不是偶然的。经了解,1986年以来,这家公司一直按照传统的做法制作广告。业务部的同志对记者说,他们把人物、风景、动物画收集起来作为素材,东拼西凑就是一幅广告。翻拍照片,他们都不征求作者或肖像本人的意见。记者还发现,这家公司经常发生广告未经领导同意就出版的事。
对侵犯杨在葆肖像权的行为如何看待呢?北京市广告艺术公司的负责同志对记者说:民法通则去年刚公布,由于我们学习不够,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我们将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杨在葆同志赔礼道歉,并予以更正。我们将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法制学习,并举办业务人员法律学习班。同时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制度,避免今后类似问题发生。
本报记者 高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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