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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恩同作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说明 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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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1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邹恩同作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说明
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民政部副部长邹恩同今天上午受国务院的委托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本着逐步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直接民主的指导思想起草的。《草案》自始至终贯串着这样一个精神,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由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办好自己的各项事务。
他说,这个草案是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制订的。1982年12月新宪法颁布以后,各地按照宪法的规定,在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同时,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截至1985年12月,全国共建立村民委员会九十四点八万多个。为了便于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订了《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民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一些地方制订的《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于1984年上半年着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曾多次征求各地、各部门的意见。现在的这个草案,就是在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之后,经过反复修改而形成的。
邹恩同说,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而是由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只能是指导关系。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政策上、法律上和工作上对村民委员会给以指导,把村民委员会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维护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也要自觉地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帮助,积极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的各项工作。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任务,草案对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实现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基层的细胞,是人民实行直接民主的组织形式,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管理本居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自治体。因此,它有责任把本村的宣传教育、精神文明、经济工作管起来。同时,也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村民利益直接有关的行政工作。
邹恩同还就村民委员会的规模和机构设置、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产生方法和任期、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工作报酬和工作经费等事项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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