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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瑜作关于技术合同法草案说明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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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1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吴明瑜作关于技术合同法草案说明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吴明瑜今天上午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他说,这个草案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别是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以后的客观要求而起草的一部统一调整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而缔结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草案。
吴明瑜说,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技术是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技术合同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媒介作用,使生产的要求及时成为科研课题,使科研成果迅速应用于生产实践,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不断地转化为新的生产能力,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
吴明瑜在说明中说,我国自1983年全面推行技术合同制以来,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多种富有中国特色的合同形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84年底,中央决定开放技术市场。1985年4月,国务院成立了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对技术市场提出了“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技术市场蓬勃发展,技术合同不断增多,成交额十分可观。目前,不仅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工厂企业相互之间通过技术合同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而且,许多国家计划项目进入技术市场,不少引进项目通过技术合同转由国内开发。在今后的“七五”计划期间,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将逐步实行招标制,新技术开发采用创业风险投资,先进的技术经由技术合同的渠道得到开发、应用和推广,大量的适合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发展的适用技术将通过技术合同植入地方经济的胚胎。技术合同已成为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的重要工具,是我国目前和今后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管理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形式,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其基本准则。
他说,目前,由于技术合同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技术市场的许多活动无章可循。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不知道怎样订立技术合同,合同仲裁机关和司法机关难以依法处理技术合同纠纷的现象甚为普遍。其结果,使得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利用技术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不能及时地给予制裁,严重影响了技术合同创造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技术合同立法已经成为加强对技术市场实行宏观管理的当务之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他说,在合同法律制度方面,我国于1981年制定了《经济合同法》,1986年3月通过的《民法通则》也对合同的一般原则做了规定。但是,技术合同的标的是科学技术成果,是无形的知识财富。物质形态的商品和知识形态的商品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两类不同性质的劳动生产物。因此,技术合同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与一般合同有很大区别,需要通过制定适合调整知识形态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应采用的法律形式,解决技术交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情报的保密、科技成果的分享、开发风险的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等特殊问题。只有通过制定技术合同法,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技术市场的秩序,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吴明瑜还就草案中关于技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关于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关于技术成果的分享,关于技术情报的保密,关于开发风险的承担,关于违反合同和侵权行为的责任,关于技术合同的仲裁和诉讼,关于技术合同的管理和《技术合同法》的施行时间和效力等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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