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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作对海关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草案基本可行并提出六条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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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1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宋汝棼作对海关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草案基本可行并提出六条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海关法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对走私罪未做具体规定。根据一些委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为划清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建议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罪:(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境的;(二)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三)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较大的。”同时,建议对按走私罪论处的行为和尚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二、建议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三、建议增加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免税限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应当补缴关税;未向海关申报的,除补缴关税外,可以处以罚款。”
四、草案规定,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向海关和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仍然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不服的,应允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建议根据海关工作的特点,对海关工作人员做出严格要求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海关人员不得购买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购买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的,责令退还,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的,或者玩忽职守、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议增加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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