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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法律草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有利加强农村社会生活自治 技术合同法草案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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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16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法律草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有利加强农村社会生活自治
技术合同法草案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委员昨天分组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和技术合同法草案。
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它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的广泛民主,有利于加强农村社会生活的自治,有利于促进农村建设。但现在的条例草案还需要通过调查研究,进一步修改。黄志刚、罗琼委员认为,按宪法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从草案中规定的村委会十大任务看,好象把它当成基层政权了,村委会应当同村政权有所区别。何英委员认为,村委会虽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但它应当行使行政机构的部分职能,应当具有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建立村委会不能赶任务、一刀切。袁雪芬、郑伯克委员认为,条例中应对村委会的成员规定几条标准,选那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担任。裘维蕃委员建议,对村委会成员应当集中轮训,进行法制教育。
委员们认为,制定技术合同法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技术市场的秩序,有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许多委员提出,这个法的草案写得不错,赞成修改后尽早通过颁布。也有些委员对这个草案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刘靖基、王淦昌委员认为,技术合同法涉及许多问题是新的,也比较复杂,建议先搞一个条例试行,取得经验后再制定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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