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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它的界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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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16
第5版(理论)
专栏:

自由和它的界限
杨明
自由,多么美好的字眼!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匈牙利爱国诗人裴多菲这几句动人心扉的诗句,曾经鼓舞着许多国家的人民,包括中国人民反对剥削阶级的专制统治,为民族独立和自由而战。
在我们的国土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历经万水千山、浴血奋斗,终于取得了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接着又基本实现了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中国人民享受自由权利开辟了广阔的天地。
我们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把人们的自由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尺。1894年,当朱泽培·卡内帕要求恩格斯找一段能够概括地表达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题词时,恩格斯回信说:“除了从《共产党宣言》中摘出下列一段话外,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致朱泽培·卡内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189页)自由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将得到充分的发展。现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民主建设才刚刚开始,自由的发展也要有一个过程。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将来共产主义的实现,自由将越来越充分,最终达到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水平。
有些人不去探究自由的含义,以为自由就是“每个人应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动”,“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是对自由的误解。
争取自由的斗争,在奴隶社会就出现了,罗马时期的斯巴达克起义就是一例。但是,自由作为政治口号,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来的。在他们的心目中,自由是什么?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还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可见,自由决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自由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当然,孟德斯鸠的解释是有阶级局限性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只能在资产阶级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存在。
关于自由的限度与界限,马克思的解释排除了资产阶级的局限。他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象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这就是说,任何人的自由活动不能损害、妨碍其他人的利益和权利,包括自由。而是否损害、妨碍其他人的利益、权利,则由法律确定。因此,任何人想享有自由,必须首先遵守建立在这个原则基础上的法律。蔑视法律、违背法律的人,是不会有自由的。如果允许违背法律,也即妨碍他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享有自由,那么,任何人都能妨碍他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结果是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自由。
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确定自由的界限,是为了保证所有的人都能享受自由的权利,从而保证每个人的自由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等。谁要享受自由的权利,就必须履行这些义务,特别是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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