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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县农村离婚案的喜与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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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2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林县农村离婚案的喜与忧
地处太行山区的林县,近几年来离婚案件迅速增长。
1983年,这个县审结的离婚案是二百一十五件,1984年为二百四十七件,1985年二百九十八件。去年1至7月收离婚案已达二百六十九件。离婚案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1983年以前在40%左右,到1985年和去年上半年已达60%~70%。数字的变化说明了什么呢?请看造成离婚的两大原因——
一、思想解放,追求理想的婚姻。这类离婚案占离婚总数的61%。主要是对以下三种婚姻形式的冲击。
首先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不满。这样的婚姻往往是双方见一两次面,就定彩礼、选吉日。如城关乡一位二十一岁的女青年,媒人为她介绍一男青年,说小伙子二十三岁,高中毕业,聪明能干。她们见了一次面,第三天就结婚。婚后才知这人有生理缺陷,已二十八岁,只上过三年学。合涧乡武某与方某婚前只见过一面,由父母作主结婚。新婚之夜,女方承认自己早有情人,怀孕已四个月了。
其次是对“转亲”、“换亲”式的畸形婚姻不满。这些婚姻是贫困地区的“特产”,一条绳拴两个蚂蚱,互相制约,无感情可言。
再者是冲破包办买卖婚姻的束缚。这类婚姻虽逐渐减少,但未绝迹,极为害人。例如,任村乡一女青年因家贫穷,十六岁由父母包办寻了婆家,她家要了男方一千元彩礼。她哭红了眼,不同意这门婚事,别人劝她:“小闺女不懂事,长大了就好了。”婚后八年,她断断续续在婆家只住了两个月,夫妻感情冷如冰。去年,终于提出了离婚诉讼。
二、由于贫富差距、地位变化,引起感情的变化。一些在外地跑生意、做工的农民受不健康思想影响,喜新厌旧,这类离婚案占离婚总数的30%。
用巨额财物为代价,达到离婚的目的,这是当前农村出现的一种新的离婚形式。城关乡某铸造厂承包人,发了财,出了名,决心抛弃和自己生活了十四年的妻子。为了离婚,他除房屋、高档家具外,另给女方二万二千五百元钱,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不过一个多月,他便又结了婚。
嫌贫爱富也是造成某些夫妻感情裂缝的原因。有的妇女嫌男人不会赚钱而提出离婚,有的“有本事”的男人抛弃了原配偶。如合涧乡一农民,家里很穷,妻子赶他到新疆去找活做工,没几天他就跑了回来,没挣着钱,反贴了百元路费。家里房盖不起,孩子学上不了,妻子坚决要和他离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法律常识的普及,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一些人对原来没有爱情的婚姻的忍受力降低,进而追求理想自主的婚姻,这是可喜的;但同时,少部分人富起来后,开始喜新厌旧,而较贫困者对自己的现状产生不满,羡慕有钱人,这就带来了贫富两方家庭关系的动荡。这是令人忧虑的。因此,在当前农村尤其应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致富农民追求更高的精神境界,并引导贫困农民走正当脱贫之路,树立正确的婚姻爱情观。
河南安阳市安阳日报社 赵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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