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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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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2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法律
本报评论员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新《海关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关是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依法监管、征收关税、查缉走私和编制进出口海关统计等重要任务。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海关既要严格把关,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又要方便进出,积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的发展。这不仅需要正确的工作方针,而且需要立法、执法。新《海关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体现了促进开放、保障开放的方针。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和技术合作逐渐从沿海地带向广阔的内地发展的需要,新《海关法》规定:除对外开放的口岸以外,还可以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内地设有海关的地点办理海关手续;为促进开放地区的繁荣,支持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对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中外合资等特定企业进出口货物给予优惠。
关税作为调节进出口的经济杠杆,对于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保护国内生产,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现国家关税政策,强调依法征管的原则,是新《海关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它规定了关税的基本制度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法定减免关税、特定减免关税的范围和临时减免关税的审批程序,为健全关税税制奠定了基础。
法律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武器。新《海关法》在惩处走私犯罪行为和保障当事人的民主权利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走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对走私罪的认定和处罚(包括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犯走私罪的处罚),也有严格规定,为反走私斗争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重大的、集团性的走私,以及走私毒品、淫秽物品等危害性大的犯罪活动。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海关法》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不服,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越是开放、搞活,越要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法制,严格依法办事。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其职能必须进一步强化。为此,新《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并授予相应的监管和缉私权力。各地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海关工作,不得随意干预。
新《海关法》对海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海关工作人员要模范地贯彻执行,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文明监管,礼貌待人,牢固树立“为国家争光,对人民负责”的观念,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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