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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海关法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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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26
第2版(经济)
专栏:

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海关法答记者问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后,本社记者就这个法律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海关法?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关法,是对1951年制定的暂行海关法的修订。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有很大发展。因此,亟需对暂行海关法进行修订。这次修订,一是根据对外开放的实践,增加若干规定,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二是加强海关的监督管理,对查缉走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
二、问:海关法对走私罪是怎样规定的?如何区别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
答: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切实纠正有些地方“以罚代刑”的错误作法,必须划清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什么是走私罪?海关法规定:第一、走私毒品、武器、伪造货币的,或者走私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不论数额大小,都是走私罪。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也是走私罪。第二,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毒品、武器、伪造货币、淫秽物品、珍贵文物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走私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走私罪。第三、没有经过海关的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在境内出售来料加工的原料、制成品等保税货物,出售特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货物,数额较大的,也是走私罪。
什么是一般走私行为?海关法规定的一般走私行为是指,走私毒品、武器、伪造货币、珍贵文物以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数额较小的;走私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小的;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较小的。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小”的具体界限将另有具体规定。
海关法规定,凡是犯走私罪的,必须一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允许包庇、放纵,绝不允许“以罚代刑”。当然,这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但是,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了有效地打击走私犯罪活动,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
三、问:对走私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答:海关法规定,凡是犯走私罪的,都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徒刑直至死刑,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对走私犯罪分子作出判决的,海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当然,对不构成走私罪的一般走私行为,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现在,进行走私犯罪活动的,除了个人(包括走私集团)以外,还有一些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走私”案件,数量虽然少,但是往往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必须严加惩处。针对这种情况,海关法明确规定,单位犯走私罪的,除了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以外,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一段时间,有的地方对单位的走私犯罪活动没有认真查处,有的甚至包庇放纵,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既直接影响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又害了这些单位、害了干部,必须认真纠正。
四、问:海关法对处理走私案件中的罚没财物是如何规定的?
答:海关法规定,走私案件中的罚没财物,都要全部上缴国库。一经法律作出了规定,今后任何单位对罚没财物截留、分成都是违犯国法的,必须严肃处理。事实证明,对罚没财物进行分成,弊端极大,败坏执法机关声誉,腐蚀干部队伍,如果不坚决制止,后果不堪设想。海关法作出上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至于罚没财物的处理和上缴国库的办法,可以由国务院规定。
五、问:海关法对个人携带、邮寄自用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如何处理?
答:个人携带、邮寄自用物品进出境,超过了海关规定的数量,又不向海关申报,这种偷漏关税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如果一律把这些问题作为走私看待,显然是不妥当的“海关法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区别对待的规定,不把这种行为作为走私。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又没有向海关申报的,除补缴关税外,有的还要酌情处以罚款。
六、问:海关法在作出了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的同时,对海关作了哪些严格要求的规定?
答:我国广大海关工作人员是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坚持文明服务的,但也有些海关工作人员不重视依法办事,不注意文明服务,有的甚至违法乱纪,徇私舞弊。为此,海关法专门规定,对于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分别规定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海关法还规定,海关工作人员不得私分没收的货物、物品(私分的,以贪污罪论处),也不得购买没收的货物、物品(购买的,要立即退回,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对海关工作人员做出这样严格要求的规定,是为了加强海关队伍的建设,提高干部的素质,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关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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