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阅读
  • 0回复

侥幸心理是防火之大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2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政法论坛

侥幸心理是防火之大敌
吴木
北京市木材厂位于北京市的南郊,占地七十六万平方米,全厂固定资产四千零七万元,是个大型木材综合加工企业,连续几年被北京市建委系统评为先进单位。
据了解,在这个先进单位,“火神”曾不止一次地前来光顾。对此,不少职工反映说:“我们是坐在火山口干四化!”北京市消防总队也多次派人来厂督促、检查防火安全工作,并郑重指出:厂里防火制度不落实,消防工作不扎实;消防设施落后,水源不足;厂房陈旧,易燃物乱放,防火通道阻塞。但是,该厂主要领导只顾争“先进”,对防火工作抱着侥幸的心理。结果,一场大火烧毁了六千多平方米的厂房、各类木工机械设备七十余台、家具半成品板材四百五十余立方米、新近购进的生产线备件、电话交换机、花棚、沾油房等,造成的损失令人触目惊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企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后,消防安全就更应该是厂长、经理们必抓的大事。北京市木材厂的有关责任者,把国家百万元资财送给“火神”,难道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