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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做妈妈 又要有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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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2-01
第6版(国际)
专栏:国外剪影

既要做妈妈 又要有工作
鲍世绍
这是发生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真实的故事,延续了五年时间,引起了广泛的反响。
1982年,原美国加州联邦信贷协会办事处职员丽莲·格兰初次生产。她想按加州法令规定,请几个月产假,然后再回原单位工作。于是,她把医生开的三个月产假的证明交给公司后,就离开了办事处。
三个月后,当她按期回到办公室时,发现工作被人顶替了。失业意味着失去八百五十美元的月薪,付不起每月五百五十美元的房租。她只好离开公寓,暂时栖身在好友家的客厅里。1983年初,丈夫跟她离婚,把孩子也要走了。
一个又一个的不幸接连袭来,她感到烦闷和恼火。但是,她没有向命运低头,决定向最高法院对信贷协会提出控告。根据1978年加州通过的有关妇女产假的法令,妇女产后可有四个月产假(不付薪),假期满后有权回原单位工作。丽莲在她的诉讼中列举了加州十五位妇女,她们都在产后有了工作,有的回原单位,有的得到类似的工作。加州联邦信贷协会对丽莲的诉讼进行了反驳。它声称,这样做是对男职工的歧视,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按美国联邦法令规定,凡失去工作能力的雇员,一旦停止工作,就等于自动解职,妇女不应有任何“特权”。
今年1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以六票对三票通过了对这一案件的裁决,即维持加州的法令,妇女产后的职业应得到保障。
美国报刊在报道这一裁决时指出,这是划时代的,对目前美国越来越多的妇女参加工作,更具有重大意义。据统计,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美国妇女只占就业人口总数的19%,而到了八十年代,已上升到31%,其中65%都是育龄妇女。
目前,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几乎
都对妇女产假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唯有美国至今只有包括加州在内的九个州有类似法令。因此,这一裁决将会对美国其他的州产生影响。
然而,即使在对妇女产假有法律规定的加州,实际执行中仍困难重重。丽莲就是其中的典型一例。在美国,对最高法院裁决持反对意见的仍大有人在。有人说,“这或许对个别妇女来说,是有利的。但从长远看,这对多数妇女反而产生一种新的危险。公司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招工时会采取歧视妇女的做法,少招女工。”还有人说,“这一裁决令人失望和震惊,是容忍妇女享受特殊待遇的胜利。”
最高法院的法官马歇尔明确指出,“加州有关妇女产假的法令既不违背联邦的法令,也不存在歧视男雇员的问题,它使女雇员跟男雇员一样享受平等权利。”
丽莲胜利了,重新获得了工作的权利。她谈到这场斗争时说,“整整斗了五年!但即使要斗二十年,我也会这样干的,因为我觉得这是在为美国所有参加工作的妇女而斗争。妇女应该既做妈妈,又有工作,决不应该被迫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她的话表达了美国广大妇女的心愿。
(附图片)
图为丽莲·格兰和她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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