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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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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2-06
第5版(理论)
专栏:

怎样认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
凌河
在资产阶级政权理论中,“三权分立”说也只是一个“旧的世界纪录”。分权思想其实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曾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部分,这位哲人已经发现,立法、行政、司法,是任何国家活动的三个基本范畴;但这与三项职权应由什么样的机关来执行,是两个命题。到了十七世纪,英国杰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认为后二者可由政府行使,这实际上是主张两权分立。1748年,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中,首次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三权互制平衡。当时形成的这个“三权分立”原则,在反对封建专制,尤其是国会摆脱专制君主直接控制的斗争中,起了进步的作用,并为大革命胜利之初以代议制取代封建君主专制提供了方案,成为17、18世纪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确立自己的政权组织形式的宪法原则。然而,“三权分立”制仅仅是在中央政权内部调节各部分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可能解决本身的代表性和合理性问题,更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整个中央政权的蜕化和专横。这一点,连美国重要的资产阶级政治家杰菲逊也清楚地看到了。早在19世纪初,杰菲逊就曾尖锐地指出:“当一切权力集中于华盛顿(首都)时,将使一个政权部门对另一个政权部门的牵制成为无力,并且变为和英国政府同样腐败和暴虐。”他力图在中央政权外部寻找调节的杠杆,这就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色——地方层层分权制。然而这种制度,也只在资产阶级政权系统内部寻找保持其“青春”的力量,因此最终仍然不可能防止这类政权的历史性的腐败和暴虐。这就足以说明,即使在资产阶级政治形态的范围内,“三权分立”早已不是什么“高级的民主形态”了。
那么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又是如何实行“三权分立”的呢?我们已经说过,“三权分立”只是资产阶级代议制政治的一个组织原则,而这种代议制本身,就有不同的模式。在被称为议会内阁制的英国,议会不但行使立法权,而且由其多数党领袖组织内阁,直接控制行政权。而在美国,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不由国会而由选民选出,因此被说成“更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国家”。恰恰是在美国,总统不但总揽行政权,而且极大地影响国会立法权。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都必须送交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总统有权否决或搁置否决国会立法。从1914年到1970年,美国历届总统共使用这种否决权达一千一百五十二次。其中罗斯福一人,就否决五百三十三次,而被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否决的只有九次。总统不但通过每年的国情、预算、经济和特别咨文,获得了事实上的立法创议权,而且从1939年开始,获得了极大的“委托立法权”;到了七十年代,这种委托立法的范围扩大到了惊人的地步,从实行新经济政策、决定美元兑换资金、增改进口税、削减对外经援一直到国内冻结工资、房租、物价等等,可谓无所不能;而总统本身的行政命令,则是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此外,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国家正副总检察长由司法部正副部长担任,而司法部正是行政内阁的一部分。无论是在宪法上,还是在事实上,总统权力扩张到立法和司法的权限,美国被资产阶级法学家称为“总统制君主国家”,一点也不过誉。事情就象恩格斯讲的那样透彻,资产阶级理论家“以极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做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从总体而言,他们用这种“互制”调节统治层中不同利益集团的关系,并规避人民的反对,正是为了“有效而简便”地实施统治。有经验的资产阶级政权,从来不曾让“分权”束缚过自己的手脚。
(摘自《解放日报》《关于“三权分立”的通信》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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