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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小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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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2-06
第5版(理论)
专栏:

国营小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探讨
张光瑞
近两年来,沈阳、武汉等地对国营小企业实行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试点,引起了许多部门、地方和各界人士的关注。与现行国营企业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相比较,小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好处主要在于:一是使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得到落实,租赁企业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二是使厂长负责制得以真正落实,保证和强化了厂长负责制;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问题,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四是运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国家、企业、承租人和职工的责、权、利,使企业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有了法律保证;五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化。
根据最近对沈阳、武汉两地小企业租赁经营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我们感到目前的租赁形式和办法尚不够完善,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租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要进一步搞好小企业租赁经营和完善小企业租赁经营办法,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选择好承租人。对承租人应着重考察其经营管理能力、知识水平、工作经历和业绩,同时也不可忽视其政策水平和思想品德,以及财产情况。企业租赁时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由出租单位及其聘请的有关专家和出租企业的职工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答辩考评,择优选定。从实践看,目前,一般还是在本企业内部选择承租人比较适宜和可行。因为外来人在招标至中标这一短时间内很难全面了解企业情况,而本企业内部的人则比较熟悉内情。
(二)采取适当的租赁方式。是采取个人租赁还是部分职工联合租赁乃至全体职工集体租赁,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宜一刀切。但目前以部分职工联合或全体职工集体租赁的方式可能更好一些。这样,承租人(或代表)同职工的利益紧紧相连,可以防止出现分配上的过大矛盾,也有利于在必要时调整法人代表。
(三)明确租赁范围。有人主张,承租人只承租企业财产,按财产、租期确定租金,可以自主选用企业原有职工。这种办法目前不适合我国国情,实际上也无法办到。应当明确,企业租赁不同于破产拍卖,租赁范围只限于对国家财产的经营使用权,承租人在企业内部有自主用人权,但不能随意解雇企业原有的职工。否则,会造成一批工人失业,引起社会不安定。
(四)合理确定租金。目前一些租赁企业的租金大体是这样确定的:在完成基数利润后,对超计划利润实行分成,把承租人所分部分扣除后作为租金额。这种办法不够科学,需要加以完善。核定租金,首先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人四方利益,坚持国家增收、企业多留、职工收入逐步增长、承租人有好处的原则;第二,在租赁前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准确地评估企业的资产;第三,要考虑企业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状况、地理环境和市场动态等因素;第四,根据目前小企业的现状,对大多数小企业的租金不宜定得过高,要给企业留一点余地,使其逐步增加活力。
(五)调动两个积极性。通过租赁经营搞活小企业,不仅要调动承租人的积极性,同时必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这就需要解决好分配问题。按照目前的租赁办法,经营得好,承租人得益较多,职工得益较少。以沈阳市32户租赁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为例,1985年承租人平均得16000元,有的得了几万元,而职工平均年度收入只增长16%。造成承租人不敢拿,职工有意见。我们认为,承租人收入一般为本企业职工人均收入的3倍,以不超过5倍为妥;在职工收入上也应有别于国营企业,在政策上开一点口子,使其收益也有相应的增长。
(六)改变管理方式。从目前情况看,租赁企业一时尚不可能完全摆脱行政部门的管理。但由于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已经脱离了现行国营企业的管理体系,不应再由原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否则企业仍然放不开、搞不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由财政部门或单独设立一个机构,负责管理租赁企业的财产,收取租金,制定租赁企业管理制度和对外承担租赁招标、签订合同等事宜。
(七)建立发展基金。小企业单靠自身的力量发展十分困难,因此有必要建立租赁企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租赁企业的租金;二是地方财政拨给或借给一定款项;三是租赁企业的折旧费。把这些资金集中储存起来,作为租赁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采取有偿使用办法,分期分批地发展租赁企业的生产。
(八)调整有关制度。要相应调整和改革现行的财税、银行、劳动工资、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制度,制定一套有利于搞活租赁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这套制度和办法,应当既区别于国营企业的,也不是简单地套用集体企业的。为了避免地方各行其是,造成租赁标准畸轻畸重,租赁条件悬殊,管理制度差别过大,还是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统一的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的管理规定,各地再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统一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九)有计划地逐步推行。在小企业中普遍推广租赁制是可行的。但这个问题政策性很强,现在尚无完整成型的办法,因此要防止一哄而上,那种由上级作决定、下指标、限期完成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开,成熟一个租赁一个,随时总结经验,使租赁工作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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