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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贸易总局指示 严禁仿造外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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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5-30
第2版()
专栏:

  边区贸易总局指示
 严禁仿造外烟
【本报特讯】提倡发展自制纸烟,严禁冒牌,贸易总局特作如下指示:一、各地卷烟厂,应即重新同所在工商局或事务所进行登记后,始准营业。二、各厂所产纸烟,应有独立与鲜明牌号,应绝对禁止冒牌,或仿造外烟,以便识别,并一律不许使用外国文字。三、卷烟材料,应尽量使用本区产品,纸烟包皮,禁用模造纸及磅纸印制,以减少外货入口。四、目前所有与上述二、三两项规定不符者,准由区局审查,限期用完、或向外推销,并立即改正,倘逾期再发现有冒牌或仿造外烟,使用模造纸磅纸印制之盒皮、或牌号上仍沿用外国文字者,准按外烟入境处理,一律予以没收。(边贸通讯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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