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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联合投资需要法律保护——上海经济区横向联合采访札记之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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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2-09
第2版(经济)
专栏:

横向联合投资需要法律保护
——上海经济区横向联合采访札记之四
新华社记者 童宝根 李正华 华惠毅
记者在上海经济区各地采访,经常听到这样的抱怨:到内地去投资开发资源,协议、合同订得蛮好,但往往不能兑现,投资单位迟迟拿不到资源。据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供的资料,近年来全省筹集资金二点九亿元,在华北一个省开发煤炭资源。双方商定,这个省在1986年给浙江返回煤炭160万吨,可是实际运到浙江的只有合同数的3%。花了钱得不到好处,严重挫伤了各地联合投资开发资源的积极性。
据了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双方签订协议草率从事。前年,江苏省无锡县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论证,就向贵州一个地区投资五百万元,建造炼铁厂。由于当地根本没有办厂条件,资金投入后被移作他用。结果,不仅无锡县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而且双方翻了脸,伤了感情。二是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考虑不周,影响了合同、协议的推行。上海经济区许多地区、企业在内地投资办矿、建厂,煤炭、金属材料等产品都生产出来了,可是交通运输发生了困难。由于双方事先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因而拿不出补救措施,投资者只能“望而兴叹”。三是少数单位的负责人更替以后,拒不承担上届负责人的法人责任。
经济界人士认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到内地投资开发资源对于发挥沿海、内地的优势,促进全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是大有可为的。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刚刚起步,需要大力提倡。因此,对开发资源的横向投资给以法律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他们建议,联合双方在洽谈项目时,必须确立法制观念。事先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且要在协议、合同中加以体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应当通过公证部门公证,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照办,不然就应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投资者放心,内地省份也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加速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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