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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统计法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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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2-16
第3版(经济)
专栏:

就《统计法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就今天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回答了本社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统计法实施细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规?
答:它是根据《统计法》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部比较完整的统计行政法规。统计法规是国家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是全国人民和各种法人在统计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
问:制定和发布《统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统计法》颁布实施三年来,我国的统计活动开始有法可依,人们的统计法制观念有所提高,统计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明显增强。但目前人们在统计活动方面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统计法》仍未得到普遍遵守。例如,为了谋取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荣誉,而在统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仍然时有发生。一些统计人员为维护《统计法》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反遭排挤、打击,而违法者却常常不受严肃查处。为此,亟需通过《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把我国统计法制建设向前推进一步,以便在掌握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统计的重要作用,促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
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部法规明确规定了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者的职权和职责。根据这部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组织要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从事统计活动,完成统计任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应以统计数字为准,防止数出多门。同时,要对统计调查实行计划管理,以免重复调查、报表成“灾”。统计检查工作要做到法纪严明、功过分清、有功者奖、有过者罚,维护统计法制的严肃性。
问:如何继续完善统计法制?
答:统计法制包括统计法规以及依照统计法规制定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标准。今后,国家还要根据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以及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进一步使我国统计法制日臻完善。例如,确定统计犯罪的界限与罚则,研究采取经济制约的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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