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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有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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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2-19
第8版(副刊)
专栏:

广告有术
章明
杨在葆同志愤怒了。——未经他许可,他的半身像被人家偷去做了药品广告的背景登在某杂志封底上。为此,他已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见1986年11月26日《中国法制报》)。他为何发这么大的火呢?因为这幅广告宣传的药品叫“京花牌阳春口服液”,“主治:肾阳不足、肾精亏损引起的失眠、健忘、肾虚腰痛、阳萎早泄。”药品广告用他的照片要暗示什么就不言而喻了。因此杨在葆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
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少不了广告。但如何做广告也有优劣之分,高下之分,巧拙之分。好的广告,可以起到介绍商品、传播信息、鼓励竞争的作用,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有利。但有的广告忘记了我国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于是产生了一些不好的现象,诸如:
“漫天夸口法”。卖瓜的说瓜甜,做广告的当然也不会说他的商品是如何如何的糟。但是说“甜”也要有事实作后盾,而且应该恰如其分。动辄用“品质超群”,“誉满全球”,“全国第一”之类的最高级形容词,很容易引起人们心理上的反感。特别是当今的群众最不爱听的就是大话、满话和绝话。还有一些不科学的夸大广告,如“使用××美容霜,令你青春永驻”!美容霜也许可以保护皮肤,显得白嫩,但说“青春永驻”就太离谱了,岂不成了神仙?
“狐假虎威法”。上述杨在葆的半身像被偷用作广告,就是一例(而且带有侮辱的性质)。还有另一些宣传药品的广告制作得有情节有故事:一位患者去医院就诊,一位身穿白大褂的“医生”给他诊察一番之后,当场取出一种药品,现身说法,称它具有特效,劝告患者使用。患者欣然从命,道谢而去。医院的医生,是通过国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怎能随意假扮拉来作广告?而且那“医生”不报姓名,因而他的话就仿佛代表全国医学界的意见。这样做是否合法,很值得怀疑。目前电视上这类的广告不少,不知道医生们是否也会愤怒?
“强加于人法”。先介绍一种商品的优越性能,然后用充满感情、一唱三叹的韵调说出总结性的警句:“××牌手表(或电冰箱、电视机),您的明智选择!”这也很容易引起反感。介绍商品性能是你的事,而选择则是我的事,难道我没有头脑?难道不选择你说的那种商品,我就“不明智”了?
其实这些都是做得不很高明的广告。
广告大概自从社会进化到有商品之时就有了,见于典籍的关于广告的记载,也许从《韩非子·难一》中说的“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即可见端倪。那个出售兵器的楚人说的,是经不起一问的不实的广告。
好的广告除了生动、优美、引人注目之外,最根本的魅力还在于说真话,以诚取信。西方一些国家的广告千奇百怪,大吹法螺,只图赚钱,不问后果,实在不足为训。但西方也有些做得好的广告,如某国有个企业家推出一种新型汽车,他的广告词是:“我并不要求你购买我的汽车,只请你光临进行比较和选择。”这类广告能给人以不会上当的感觉。
广告有术,其术就在于一个“诚”字。推而广之,不但广告,就是写文章、作新闻报道乃至于为人处世都应如此。鲁迅说:“事实是毫无情面的东西,它能将空言打得粉碎。”我们无论做什么事,都只能靠说真话,来不得半点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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