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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经济委员会 公布工资“分”计算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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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11
第2版()
专栏:

北京市财政经济委员会
公布工资“分”计算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于十月九日发出通知称:北京市各公营厂矿之工资计算单位,业于调整工资的同时改以“分”为计算单位,各机关、学校、党派团体之职工工资计算单位,亦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九日(51)财行戍字第七一四号通知改以“分”为计算单位,并嘱驻京各机关、学校、党派团体之“分”值依本委每月公布之工资“分”值计发,为此,本委特将工资“分”之计算办法,公布日期及九月份“分”值公布于后:一、工资“分”之计算办法:
1、工资“分”所含实物牌号及含量:
三七米 ○·四八市斤
八一粉(北京通粉) ○·三二市斤
香 油 ○·○五市斤
五福白布 ○·二尺
食盐 ○·○二市斤
门煤甲块 二市斤
2、工资“分”所含各种实物的价格,采用国营北京市零售公司牌价,计算日期为每月
五、十、二十、二十五日之平均价,如当日无牌价以顺延一日之价格计算。
3、工资“分”值的计算,小数点以后四舍五入。
4、如系每月分两次发工资,上半月发工资时可按上月份之“分”值计发,月终时按本月份“分”值多退少补。
二、每月的“分”值于当月二十七日在人民日报第四版公布。
三、九月份之工资分值为:二三四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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