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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县人民法院拖延离婚案件 造成刘胡娃被迫自杀事件 失职人员须受适当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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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11
第3版()
专栏:

华县人民法院拖延离婚案件
造成刘胡娃被迫自杀事件
失职人员须受适当处分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对刘胡娃离婚案拖延不决,致女方被迫自杀。
刘胡娃是华县六区杜家垣村人。一九四七年二月与同区杜长娃结婚。婚后与丈夫感情不和,并常遭婆母的辱骂和杜长娃的殴打。刘胡娃忍无可忍,于一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至六月二十六日才首次开庭。当日男方没有到庭。该院承办此案的代理审判员康麟,只给乡长王皡写了封让其“予以调解”的信,便不再闻问了。而乡长王皡见信后又置之不理。七月一日,刘胡娃到法院催案,康麟仍未予以重视,只给该区区政府写信,委托代为处理。区政府于七月十一日传讯双方,此次杜长娃又未到案。七月十六日,杜长娃和他的父亲、村长等四人到刘胡娃娘家,将胡娃痛打一顿,并拉住胡娃两腿在地上拖了几丈远,强迫她回婆家。乡长王皡对这种非法行为不但不加制止,反命令该村村长派民兵将刘胡娃强制送回婆家。次日(十七日),刘胡娃的母亲王勤才报告县人民法院,康麟代理审判员将此情况汇报该院副院长。副院长指示:一面给区政府去函制止辱打妇女的非法行为;一面叫打电话告诉区政府,如不能解决,即将男女双方一并送院。而康麟敷衍塞责,仅写一便函,交刘胡娃的母亲带给区政府,也没有给区政府打电话交代。区政府秘书刘春善又遗失了这封信,事后也未予处理,法院也没有督促检查。从此刘胡娃的婆母益加无所忌惮,于八月二十六日又对刘胡娃大肆辱骂,并唆使杜长娃把她痛殴一顿。刘胡娃觉得再无生路,当晚自缢而死。
这一事件发生后,华县人民法院一直未向上级报告,也没作善后处理,对行凶罪犯未给以应得的惩罚。陕西省召开司法会议时,省人民法院曾搜集有关因婚姻纠纷而发生命案的材料,以便研究贯彻婚姻法中的问题。而华县人民法院竟仍未重视刘胡娃一案,因而也未向省人民法院呈报。后经陕西省人民法院发现,始令该院就本案的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检讨。但该院的检讨很不深刻,没有认识到承办人员对人民不负责任的严重错误,是酿成命案的主要原因。华县人民法院及有关的区乡干部漠视妇女利益的行为,已不能容忍,陕西省人民法院应对此作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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