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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人民法院认真处理婚姻案件 批评区乡失职干部 失职干部应作出检讨报告在群众中公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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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11
第3版()
专栏:

宜兴人民法院认真处理婚姻案件
批评区乡失职干部
失职干部应作出检讨报告在群众中公布
苏南宜兴县丁山区茆圻乡、周墅乡一部分区、乡干部存在着封建思想,对茆圻乡妇女裴川珍提出的离婚要求,迟迟不作圆满答复,以致造成裴川珍被迫自杀案件。
裴川珍,宜兴城东区茆圻乡东北塘行政村人,中农成份,现年十九岁。一九四八年,由父母包办与周墅乡一富农的儿子陆小龙订婚。父母得了稻谷六担、银元两枚的聘礼。当时,裴川珍年龄尚幼,没有明确表示态度。宜兴解放后,在党和人民政府的教育下,裴川珍的政治觉悟逐渐提高,经常热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并向群众进行各种宣传鼓励工作。在演剧中,和同一行政村的顾某相识,彼此之间,渐渐发生感情。他们曾两度同去投考军政大学,但裴川珍没有被录取。顾某进入军政大学后,学习、工作都很积极,被选为该校青年团支部组织委员。因此,彼此间的爱情更加浓厚,经常通信,交换学习和工作情况。裴川珍对父母的包办婚姻,也日益不满。今年二月,顾某给裴川珍写的一封信,被她的父母和哥哥发现。父兄们便主动向男方提出要在半月内结婚。裴川珍在父母的逼迫下,于三月二十二日与陆小龙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裴川珍坚决拒绝与陆小龙同居。
结婚后第六天,裴川珍便到丁山区区政府要求离婚。区政府负责干部不在,该区文书仅问了两三句话,便说:“刚刚结婚六七天,就要离婚?先回去考虑考虑,真的要离婚再来吧……”说罢,便走了。裴川珍因为没有得到圆满的答复,不肯离开区政府。恰巧周墅乡乡长有事到区里来,要裴川珍回到乡政府解决问题。到乡政府后,茆圻乡俞指导员向她说:“结婚才六七天,有什么心火不合,慢慢地就会好起来。”直到深夜,村长才把她送回家去。次日,该区妇女联合会干事到乡政府去。裴川珍又向她申述离婚的理由,但妇女联合会干事不但不给合理解决,反说:“结婚才六七天,不够离婚条件,只是与男人心火不合……”当天,乡政府便以电话通知她娘家,将裴川珍领回去进行劝说。隔了一天,茆圻乡副乡长范青娥(陆小龙姐姐的妯娌)同该乡妇女蒋来娣和土地改革工作队的一位同志,又到裴川珍家,以同样的理由劝她不要离婚。裴川珍没有接受她们的劝告,并向范青娥指出自己所以要离婚的理由。范青娥无以对答,便批评她说:“你不愿意同陆小龙结婚,应该早点提出来,现在人家已经花了这么多钱,还要离婚!”裴川珍的哥哥接着说:“范乡长,她下去,我也不要这个妹子了!”川珍的母亲见范乡长耍了脾气,便说:“范乡长,她一定要去的,日子已经看好了,四月初五就送她走!去了,死也好,活也好,随她的便。死了,用芦席包包。”四月三日,茆圻乡俞指导员,又把裴川珍叫去谈话,仍然劝她不要离婚。裴川珍被逼得没有办法,便假装应允。回到家里,脸上故意装出高兴的样子。她娘和哥哥以为她真的答应了,便赶紧替她整理回家应带的东西。当天晚上,裴川珍暗地里写了一张条子,上面写着:“我没脸见人了……!”假说到村里开会,投河自杀。
事件发生后,该区区、乡干部竟不报告。一星期后,宜兴县人民法院获悉了上述情况,即以电话催促该区区政府作详细调查报告(当时,法院忙于镇压反革命工作,未及派人下去),但区政府仍置之不理。后来,该县人民法院即派人下乡调查,证明上述情况完全属实。现人民法院已予该案有关的区、乡失职干部以批评教育。俞指导员并作出书面检讨,在该县民政助理会议上,作了典型报告。
编者按:宜兴县丁山区妇女裴川珍之所以自杀,该区区乡干部是负有相当责任的。该区区乡干部不关心妇女疾苦,对妇女离婚要求不做圆满答复,引起了自杀事件的严重后果。一切不严肃认真处理婚姻问题的各级干部应由此得到教训。我们认为:宜兴县人民政府仅给有关干部以批评处分、仅让俞指导员在干部会上做典型报告是不够的,必须使有关干部做出深刻检讨,并在群众中、干部中公布,以教育群众、教育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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