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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简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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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11
第3版()
专栏:政法工作简评

政法工作简评
司法工作干部必须严肃地处理婚姻案件
一部分司法工作干部在处理婚姻案件中的拖延不决、强制调解、重罪轻判的严重错误行为,已成为贯彻婚姻法的极大障碍。
对于婚姻案件的拖延不决,有人曾认为这只是工作作风问题。这显然是不够正确的。实际上,一部分司法工作干部之所以拖延处理婚姻案件,乃是因为他们漠视妇女利益,不关心妇女疾苦,因而他们也就不去考虑拖延处理婚姻案件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某些地方的司法人员拖延婚姻案件达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有的地方,一件案子拖延几年不作处理;有的从收案到开始处理就拖两个月。对婚姻案件的拖延不决曾使得干涉婚姻自由的人更加肆无忌惮,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的妇女则因感到无人支持而悲观失望,甚至因此自杀。这就在群众中散布了是非不分的影响,压抑了群众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积极性。
在司法工作干部中,强制调解婚姻纠纷虽然还不是大量普遍的现象,但值得密切注意。对于婚姻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采取慎重的态度,进行必要的调解是对的;但是,强制调解则是完全错误的。这个道理是很容易了解的;但是有些司法工作干部却恰恰在这方面犯了错误。甚至有的司法工作干部对要求离婚的妇女,荒谬地提出“在一年内和丈夫和好,否则判一年徒刑”。这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有的司法工作干部已经因为强制调解造成了毒死人命惨案的恶果。这种错误必须立即纠正,决不能再让它发生。
重罪轻判的现象是严重的。如山西省临汾县枕头村王国振害死儿媳等三条人命,只被判七个月的徒刑。山东省临邑县竟将毒死妻子的罪犯释放回家。重罪轻判的原因有不少是由于司法工作干部对婚姻法的片面了解。有些人觉得婚姻纠纷是人民内部的事,不同于反革命案件,这是对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对有关的罪犯采取轻恕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但是,不少司法工作干部并没有认真按照婚姻法办事,结果杀死杀伤妇女或逼迫妇女自杀的许多罪犯没有受到严厉的制裁。这就在实际上保护了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这就不能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处,来教育群众,并防止犯罪,也就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婚姻法。因此,我们建议有关的司法领导机关,对所有处理错误的婚姻案件,均应做重新处理。对于失职的司法工作干部则必须进行严格的批评,请他们认真检讨,并斟酌情形在群众中或干部中公布。对于情节重大的,必须予以适当处分,以严肃人民政府的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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