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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 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等挂钩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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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03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
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等挂钩实施办法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通知,同意商业部等单位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挂钩的实施办法,要求各地认真施行。
通知指出,粮食合同定购同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实行“三挂钩”,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务必把此项工作抓好,组织有关部门保证落实,不得失信于民。
商业部、农牧渔业部、中国石化总公司商定的对挂钩化肥、柴油调拨和供应的原则是:肥、油随粮走,票随肥、油走,分期分批定点供应,定期内有效,尽量照顾农时需要。
“三挂钩”的实施办法规定:粮食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规定的粮肥、粮油挂钩标准和票证的发放办法,向交售合同定购粮的农民(生产单位)发放票证,不准克扣、拖欠和截留;供销社(商业部门)的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基层农机供油点),是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柴油的具体调拨、兑现单位;各级石油经营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挂钩柴油专项计划,负责编制粮油挂钩柴油季度调拨计划,并在总资源中列出专项,优先发运,保证兑现;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指导农民把挂钩化肥、柴油用于粮食生产;铁路、交通部门对挂钩化肥、柴油的调拨运输,在计划与运力上要优先安排,各港口对进口化肥船只的靠港、卸货、发运应予优先照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肥、柴油市场的管理,取缔倒卖挂钩化肥、柴油票证行为,但允许农民之间互相调剂。
实施办法特别强调指出,对挂钩化肥、柴油票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开后门,挪用和侵吞。如发生这类情况,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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