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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有效的党内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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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0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实行有效的党内监督
刘汉桢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指出:必须“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切实解决好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党内监督的问题,已经突出地摆到我们纪检组织的面前。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干部担负着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职务,手中不同程度地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对党的路线的贯彻,对党风的好坏,对党的形象,关系甚大。大量事实证明,党的干部一旦离开了党和人民的监督,掌握权力而不受约束,就必然会犯错误,甚至腐化变质。所以,加强党内监督,对于保证党的纯洁性,坚持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落实,促进改革、开放、搞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凡是党员,按照党章规定,都应受到并自觉接受监督,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按照我国宪法、党章的有关规定和客观实际,监督的重点应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中,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已经创造并形成许多好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制度。当前,我们一方面要坚持这些好的制度,一方面要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的新任务,根据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些制度。
一、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班子,都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绝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或脱离于集体之外处置重大问题。
二、党的组织监督制度。这种组织监督应当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它包括:一是各级纪委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监督。各级纪委还要按照党章规定,切实担负起监督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任务。二是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的请示报告制度。三是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督促检查制度。四是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制度。
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按照党章规定,要坚持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党内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县以上领导干部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有责任检查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的情况,以提高党内监督的有效性。
提高党内监督的有效性,首先要疏通党内监督的渠道。党内监督的主渠道应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内问题主要应通过这条渠道反映出来。从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涉及党内不正之风的案件,大多是从群众来信来访中揭发出来的,或者是从一些经济案件的纠葛中引出来的。一些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往往只是被动地受理已经发生的各种违纪案件。这种状况值得深思。我们应当一方面继续欢迎群众揭露党内问题,另一方面必须大力加强党内监督机构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使之切实担负起党内监督的职能,提高党内监督的有效性。
还要严格执行纪律。要坚持在党纪国法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决不能讲“关系”,看“来头”,搞什么“特殊照顾”或“下不为例”。这一点,又首先需要从上级领导机关、上级党组织做起,自上而下,层层带头,作出表率。
此外,要努力克服官僚主义。党内的消极因素以及腐败现象,往往是隐蔽的、潜伏着的。各级监督机构只有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兼听不偏信,才能了解到真情。不能只听喜不听忧,或者只听忧不听喜;也不能只凭听汇报、看材料就作判断,而应当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勇于负责,不推诿、不拖延、不回避,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处理。官僚主义得到有力的克服,党内监督的效率便可大大提高。
(本文作者为中共贵州省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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