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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简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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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13
第3版()
专栏:政法工作简评

政法工作简评
反对买卖婚姻
据调查,目前在若干农村中还相当严重地存在着封建的买卖婚姻制度,或变相的买卖婚姻。
中国广大地区的农民,在土地改革运动中推翻了地主阶级,表现了他们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坚决勇敢,但是,在另一方面,在对待妇女问题与婚姻问题上,一部分农民的封建思想却是那样地根深蒂固,不易一下肃清。许多做父母的,仍以封建的旧观念来对待自己儿女的婚姻问题。许多农民的女儿,对于自己的婚姻大事至今仍不能自主,只能在封建的家长统治下任人支配,任人买来卖去。有些做父母的,以为多向男方索取财物会对女儿有利,岂不知这样做,正是葬送自己女儿的幸福。一部分农村妇女至今也还抱着“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依赖思想,没有认识到如要打破封建思想,只有积极参加劳动,才能改善自己在家庭中与社会上的地位,才能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废除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制度,并且规定“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但是,传统的旧的封建思想,却顽固地阻碍着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封建的买卖婚姻制度的存在,对于农民是极端不利的。这种制度使他们仍像在旧社会一样“娶不起老婆”,或是因“娶老婆”而大量破费、负债乃至破产。而更严重的是,这种封建婚姻关系,完全违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自主自愿的原则,即使勉强结婚,也不能使家庭和睦,也将妨碍生产的发展。过去不少打骂妇女、虐杀妇女的事件,其根源往往是发生于买卖婚姻制度。
用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来代替封建的婚姻制度是一场激烈的斗争。这个斗争现在还刚刚开始。若干农村中买卖婚姻制度或变相的买卖婚姻仍然存在的这一事实告诉我们,过去关于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做得太不够了。我们必须很好地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揭露封建婚姻的害处,宣传新婚姻制度的好处,以提高男女群众的觉悟。同时,对于买卖性质的聘礼、聘金,如果是在婚姻法实施之后交付的(特别是老区),原则上应予以没收,以制裁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只有这样,才能消灭封建的买卖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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