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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 科研单位实施奖金税征收新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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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0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
科研单位实施奖金税征收新制度
本报讯 我国从今年1月1日起对科研单位实施新的奖金税征收制度。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最近联合发出了《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
通知说,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类型。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逐步推行技术合同制,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逐步实行科学基金制,社会公益事业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制。为了实现分类管理,对于各类的科研单位,实行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与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相适应的办法。
通知对各类型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作了以下分类:
1、科研事业费拨款全部减完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3.5个月基本工资。
2、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7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3个月基本工资。
3、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50%,而低于7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2.5个月基本工资。
4、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30%,而低于5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免税限额为人均2个月基本工资。
5、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达到或超过10%,而低于30%的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1.5个月基本工资。
6、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低于10%的科研单位,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
这项新制度是针对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需要而实施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全局部署,我国的科技拨款制度从去年开始进行改革。其中,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要逐步实行技术合同制,国家的科研事业费要逐年减少,预计“七五”期间全部减完;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要逐步实行科学基金制,原来的事业费有一部分要转入基金;社会公益类型的科研单位在取得横向收入以后也将抵顶部分事业费。
通知指出,各级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均以划转同级科委归口管理时的预算指标作为基数。在划转前,由同级科委确认的改革试点单位已经减拨的科研事业费,应予承认,可计入基数。其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委制定。
各科研单位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办法核定,报同级科委审核,由同级税务部门据以核定当年免征奖金税的限额。
通知规定,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上述规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个月以上至2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个月以上至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3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
科研单位奖金税的其它征收管理事项,比照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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