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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新奖金税制度有利科研事业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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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0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新闻问答

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新奖金税制度有利科研事业发展
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最近就征收科研单位奖金税的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制订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规定的必要性何在?
答:制订这个规定是迫在眉睫、十分必要的。根据调查,由于拨款改革的一些配套政策,如奖金、税收和分配政策没有与改革同步,出现了科研事业费减得越多,得到的经济利益越少的现象。这样,有些已经经费完全自立的科研单位,要求退回到重新吃国家事业费的老路上去。有些有条件进行技术开发可以实行技术商品化、能够组织横向经济收入的科研单位,不愿意向技术开发单位转变。因此,必须利用经济杠杆,制订与拨款改革相同步的配套政策。这个新的征收奖金税规定就是其中之一。目的在于把大多数科技人员调动到面向经济、面向生产的主战场上来。
问:新的奖金税政策有何特点?
答:这个政策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把科研单位有别于一般的事业单位,在征收奖金税上作为一个单独的系统,制订一项有别于现有一般事业单位的奖金税政策。二是把科研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和事业费减拨幅度挂钩,使科研单位的改革与不改革、改革得快与改革得慢,在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上有所区别。
问:制订这个配套政策时遵循哪些原则?
答:遵循了以下五个原则。一是奖金免税限额分成六档,与事业费减拨幅度挂钩,鼓励改革的积极性。二是整个办法是在不突破消费基金总盘子的前提下制订的,只是在减拨事业费速度不同的科研单位之间拉开档次,这与当前压缩国家开支精神并不矛盾。三是全部减免事业费、做到经济完全自立的科研单位,奖金限额大体相当于国营企业的待遇。四是奖金免税限额与减少事业费拨款比例挂钩的办法,同样适用于包干类型和基础研究类型科研单位,对这些单位中那些可以实行技术商品化、从而能够创收的活动同样给予奖金税上的优惠。五是规定奖金税比照企业的税率,这就增加了科研机构的活力。
问:《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适用哪些范围?
答:本通知适用于198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过去和现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单位,以及经国家科委或省、市科委审批建立的科研单位。对科研事业费拨款改革以前因改革试点已经减拨事业费的单位,其所减拨的事业费,由同级科委确认后,可以计入已减基数考虑。具体办法将由国家科委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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