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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视察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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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专论

改进视察工作
高绍林 郝立群
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是了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情况的重要方法之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必要形式。通过视察,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直接了解政府和“两院”的工作情况以及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从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上充分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活动,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力地推动了被视察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工作。为提高视察活动的效果,也需要认真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参加视察的一些人大代表事前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对视察的宗旨、内容和方法了解不深不细,虽然视察前印发了材料,也由有关方面同志作了介绍,但除熟悉被视察行业的代表外,多数代表不可能很快进入“角色”,摆在这些代表面前的仍是一个比较生疏的题目。这样势必影响视察的效果。
第二,工作人员包揽的工作过多。有时为视察服务的工作人员,从选择视察题目、内容、时机和被视察单位,到写出视察报告等,把代表视察的工作几乎包了起来。这样做的用意无可非议,但却造成了这样局面:在视察中主要起作用的,不是人大代表,而是为视察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视察工作与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代表大会上和在常委会上行使职权衔接不够。每次视察除集中组织一次座谈会,代表们提出一些意见,政府或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以外,此后便是由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整理出一份视察报告,送发有关部门,而这些意见往往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应有重视。
第四,这种视察,容易造成被视察单位只做表面文章以应付视察。视察表面上轰轰烈烈,而实际情况却了解不多,不深,甚至不实。这种情况又反过来影响了代表参加视察的热情。
解决上述问题,改进视察工作,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逐步做到视察的题目主要来自代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个人持证检查、小组持证检查和其他日常活动中,在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础上,对其中重大、复杂、影响面广的问题,可以定期向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要求组成视察团进行视察的题目,由工作机构加以组织安排。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根据工作情况,提出视察题目,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共同进行视察。
第二,把视察与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行使职权联系起来。代表视察的时间,可以安排在每年的代表大会和政府负责人听取代表意见座谈会以前,在一年中形成两次视察高潮。代表集中视察后形成的意见,可以作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提出,这样既可以解决视察意见无处交待的问题,又可以不断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活动,应当尽量与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相衔接。
第三,改进视察组织工作。在一般情况下,逐渐做到视察时不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使代表更多地了解真实情况。陪同视察人员应该精简,除邀请少数专家外,以能够搞好联络、记录,协助代表整理材料为度。
第四,为使人大代表经常了解本行政区域的一些重大问题,准确选好视察题目。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部门,可以把日常调查研究工作的情况及时通报全体代表(至少是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全体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样就可以区别于党委、政府的调研工作。
(原载天津《人大工作通讯》1987第1期,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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