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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洁琼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报告时说 健全村民委员会对发展民主有重要意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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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雷洁琼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报告时说
健全村民委员会对发展民主有重要意义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洁琼在今天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健全村民委员会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有重要意义,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雷洁琼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7年3月2日、7日召开会议,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
她说,有些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太重,与宪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一致。因此,建议将草案按照宪法的规定修改为: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她说,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便于群众自治,村民委员会一般应设在自然村。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设在自然村。根据村民的意愿,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她说,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村规民约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村规民约的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因此,建议单列一条:“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雷洁琼说,根据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她说,有些委员提出,应当防止各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单位都向村民委员会布置任务。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除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的指导外,有权拒绝承担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布置的任务。”
她说,根据有些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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