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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铁路债券案的终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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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2
第6版(国际)
专栏:

湖广铁路债券案的终结
桑楚
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清朝政府于1911年所举借的所谓湖广铁路借款。1982年9月,该法院作出了对中国不利的缺席判决。1984年2月27日,该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同年10月26日,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第十一巡回法院上诉。1986年7月25日,第十一巡回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还不罢休,又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颁布“调案卷令”,复审此案,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至此,历时8年之久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得以终结。
对于这一案件,中国政府曾一再申明我们的立场:一、对中国历届旧政府为维持其反动统治、镇压人民革命斗争而举借的外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概不承认,也不偿还。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一国政府并无偿还恶债的义务,这项原则完全适用于湖广铁路债券。二、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在外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除非自愿,不受任何外国法院的管辖。美国的国内法,不能强制适用于中国。某些国家主张限制国家主权豁免的理论与实践,并不能代替公认的国际法。
即使按照美国国内法的规定,美国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也不能回溯适用。所谓发行湖广铁路债券发生在本世纪初,距今已有70多年之久,欲将该法适用此案,显然有悖法理。
美国政府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认为,该案涉及到中美关系和美国国家的重大利益,因而,从中、美两国关系出发,美国国务院、司法部均派了律师出庭。尽管美国法院在驳回原告诉讼的判决中并没有采纳中方的全部理由,但是,此案的最终结果还是值得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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