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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 大部分委员认为修改稿比较符合农村实际希望通过 委员们讨论村委会性质各抒己见建议修改某些条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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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3
第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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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
大部分委员认为修改稿比较符合农村实际希望通过
委员们讨论村委会性质各抒己见建议修改某些条款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的委员在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时,大部分委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比较符合我国农村实际,通过搞好村民自治组织,在村民中进行精神文明、法制、爱国爱村的教育,有利于发扬民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农村建设。也有些委员对某些条款提出不同意见,建议考虑修改。
这是继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之后,委员们第二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苏步青、伍觉天、王甫、邓家泰、刘靖基、陈鹤桥、黄志刚、董建华、张秉贵、刘伟、韩哲一、林雨、刘瑞龙等委员认为,这个条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征求吸收各方面意见,修改得比较成熟,比较合乎我国农村的实际。它的实施,将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这次会议能够通过。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委员们在讨论中各抒己见。周谷城副委员长,欧阳毅、荣高棠等委员认为,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草案修改稿的规定体现了人民民主,符合宪法规定。也有些委员对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谷景生、罗琼两位委员认为,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许多事情都要由村民委员会去办,但它又不是一级政权组织,所以,村一级应设什么样的组织值得进一步研究。黄志刚委员说,村民委员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当前农村工作中实际存在的许多问题光靠村民委员会不可能完全解决,还有个健全基层政权的问题。胡绩伟等委员提出,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否可改为“具有基层政权性质的群众性组织”,这样,更合乎当前实际。他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双重性质。刘有光、宋承志、刘东生、陈惠波、符浩等委员认为,草案只规定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是不够的,还应规定某种领导关系。
一些委员建议增加村民委员会任务的内容规定。宋一平委员说,条例对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应有更详细的原则性规定,以便做好基层的计划生育、水利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张贤约、杨立功、马木托夫·库尔班等委员认为,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中应增加生产管理、搞好计划生育、反对封建迷信等内容。有的委员提出,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机构太重叠,建议不设委员会。有些委员认为,草案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补贴,近于摊派。建议不作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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