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阅读
  • 0回复

全员承租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3
第2版(经济)
专栏:资料

全员承租制
所谓全员承租制,即国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租合同,将企业长期租赁给企业的全体职工集体经营的一种管理体制。国家根据资产评估委员会评出的企业全部资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企业上缴税利总额基数指标,以及长期不变的年增长幅度。承租后,企业依法按时按量向国家上缴税利。上缴税利后,如有盈余,不论多少,由企业全权自主支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如完不成上缴任务,国家有权强行冻结福利奖励基金,减扣30%—50%工资基金。若连续两年完不成上缴任务,国家有权中止合同并由企业全体职工承担债务。企业享有法律保障的高度自主权;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或罢免)企业日常决策机构——职代会,由职代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企业法人代表——职代会主席,由主席提名厂长(经理)人选,报职代会批准任免。为保证国家的有效监督,由政府派特派员常驻企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