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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如何进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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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3
第2版(经济)
专栏:

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如何进行?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新华社前不久播发了我国将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消息后,群众纷纷来信询问有关具体事项。最近,记者走访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请他就群众关心的问题做了答复。
问: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这次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据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等条款而进行的。通过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房主所有权后,由政府发给房屋所有单位或个人以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产,可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问: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谁办理?
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厅或建委组织和指导此项工作;各地人民政府成立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办理登记发证工作。
问:这次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和对象?
答:此次登记发证的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所有的公私房屋。具体地说,即城镇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中外合资企业房屋及其他房屋。
问:符合哪些要求的房屋可以登记发证?
答:首先,房屋的产权必须来源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第二,房屋所有权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第三,所有权明确,没有争议。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即可登记,否则,将不予登记或暂时不予登记。按国家政策规定确需落实政策而还未落实的房屋,待有关部门办好落实政策手续后,再予登记。
问: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哪些手续和程序?
答:首先由房屋所有单位和个人按当地政府公布的登记公告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登记,填写申请书,交验各种房产证件,出示身份证件。如房屋所有者不在本地或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手续,可委托代理人持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代为办理申请登记;登记办公室根据申请逐户调查,实地丈量,审查确认产权,登记人照章缴纳登记费用和契税后,领取政府发给的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件。
问:这次登记发证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答:全国计划今年开始,用两三年的时间完成。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一,进展情况不一样,各地将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时间进行登记工作。
问:领取产权证后,如房屋情况发生变化应怎么办?
答:登记发证之后,房屋所有权如有变化如买卖、赠与、转让、继承、分所或房屋增加、减少等都应到房产管理机关重新登记,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件。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最后强调,房屋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当地政府有关登记发证的要求,如实申报自己的房产情况,交验各种证件,这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也是获得国家合法保护的权利。对于那些拒不申请登记,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者,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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