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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判例法推进改革中的法制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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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13
第5版(理论)
专栏:

借鉴判例法推进改革中的法制建设
曹培
随着改革的深入,对法制建设的需要越来越迫切。但是我国现行的、以成文法为法的渊源的法律体系,很难适应改革的要求。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的许多商品经济的基本主体、基本关系都还没有发育健全和定型,标准形态的基本法典和法规(如民法分则、公司法、企业法、票据法等)目前还不能出台。第二,基本法的起草制定周期太长。第三,成文法一旦公布生效,就必须相对稳定,以显示法的权威性,而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是随着改革的推进不断变化的,成文法与人们的具体行为之间往往有很大的不清楚的“盲区”。要解决这个问题,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借鉴一些国家的判例法方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的重要法律渊源。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做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和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按判例法所定的规则处理,这就是“遵循先例”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所有的法院都必须考虑有关先例,下级法院必须服从其上级法院的判例。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范围越广。美国各州法院、联邦法院、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都是公开发表的,并且定期出版各法院的判例汇编以供全社会查用。
判例法的优越性在于:第一,对于复杂纷纭的事实能有最充分的体察和最适当的处理,这是任何成文法难以做到的。第二,这种方法本身具有革新和发展法律的可能性。法院辩论只要能说明事实情况与旧例的不同,就可以不予适用旧例,进而推出新例。第三,能使法律调节动态化。新例的背后,是新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新的社会利益在影响着法官的司法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各种新的社会利益,是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这些因素与法律调节手段结合起来,可以使法律及时、充分地反映社会进步的细微的、动态的需要。第四,能充分地发挥执法人员的作用。判例法是“法官创造法律”,使司法创造与立法结合起来。在判例法中发展成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终将影响到成文法的修定。因此,在英美法中“存在着一种通过法律工作者的技术使之适用于各种不断变化着的时间和地点条件的传统”,这一点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效法或注意。
我国对判例法的应用尤感需要,因为:第一,改革中新的社会利益、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新旧递嬗,可以用法律手段加以调节和推进;第二,可以用判例法弥补成文法律的空白,形成迅速灵活的法律调节手段;第三,可以在对案例的讨论中深化对于改革过程与法律的理解,培养锻炼一支有创造性的司法队伍;第四,可以为成文法的制定积累经验,摸索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最高法院和各省市高级法院虽然都编有“案例汇编”,但案例数量太少。此外,我国的案例即使经过了司法人员的周密考虑和创造,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效力,只起参考作用,从未有案例在法庭上被援引。这种情况根本无法满足需要。
采用判例法的方法,目前最大的困难是现有的法律工作者不熟悉经济活动过程,对改革中新的利益、价值、规范缺乏判断。在法律素养方面,也有待于训练提高。因此,在推行过程中应采取谨慎态度。可以先在中央的一些改革的重点省市试行,并组织熟悉经济工作的同志参与判例的讨论。还可以先选一些最成熟的判例,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然后作为判例法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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